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B) 公告编号:2015-82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2015 年 11 月 17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公告》, 公司主要人员现因参加国内大型车展和处理境外紧
急公务,日程安排与原定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冲突”,公司决定将原定
于 201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推迟到 2015 年 11 月 24 日召
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5 年 11 月 24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2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23 日下午 15:00 时至 2015 年 11 月 24 日
下午 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260 号重庆长安汽车科技大楼多媒体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股东大会主持人:董事王锟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1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308,474,7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1%。
2、A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 席 会 议 的 A 股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15 人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1,895,539,5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50.40%。其中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880,825,79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50.01%;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7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数 14,713,77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0.39%。
3、B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0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12,935,1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 B 股股份总数的 45.78%。其中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 B 股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40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12,935,1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B 股
股份总数的 45.78%;通过网络投票的 B 股股东共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0 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 B 股股份总数的 0%。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师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票 2,290,448,0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 ;
反对票 4,568,9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弃权票 13,457,669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
其中,B 股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400,510,888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99% ;反对票 581,644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弃权票 11,842,615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
(2)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2015 年度内控报告审计师的议案》
(1) 表决情况:同意票 2,291,140,4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 ;反对票 4,668,9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弃权票
12,665,2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
其中,B 股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401,309,388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18% ;反对票 581,644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弃权票 11,044,115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
(2)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全球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一期)的议案》
(1) 表决情况:同意票 2,301,845,0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 ;反对票 3,832,2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弃权票
2,797,4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
其中,B 股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411,235,104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59% ;反对票 242,811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弃权票 1,457,232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
(2)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
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⒈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⒉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⒊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