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48 证券简称:南天信息 公告编号:2015-066
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与福建三元达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
本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与福建三元达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
元达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重庆南
天数据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南天”)与三元达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15 日签订《ODM 采购协议》,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三
元达公司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庆南天在接到法院传
票后对三元达公司与重庆南天货款纠纷一案提起了反诉。2015 年 7
月,公司收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 4831 号一
审判决。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2015 年 7 月
1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8)及《诉讼
事项进展公告》(2015-041)。
(二)与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南天电脑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南天”)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与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佳杰科技”)签署了货物买卖合同,因佳杰科技履行合同的要求
尚未达到付款条件,上海南天暂缓支付货款,佳杰科技公司就货款纠
纷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南天按时前往法院参加了
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涉
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6)。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一)与福建三元达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
一审宣判后,公司及重庆南天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5 年 11
月 23 日,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终字第
417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23,692 元,由上诉人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
天数据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与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
2015 年 11 月 23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
长民二(商)初字第 868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上海南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佳杰科技公司支
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人民币 680 万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9 月
24 日起至 2015 年 10 月 16 日止,按每日 0.0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292 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
1,646 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共计 6,646 元,由被告上海南
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
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南天决定不上诉,该判决将生效,上海南天将履行支付义务。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判决结果,重庆南天需支付三元达公司合同款
1,885,304 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本案相应诉讼费。
重庆南天已于 2015 年 6 月对上述逾期付款利息 330,870.85 元
(按账款金额计算到 2015 年 6 月 30 日)全额计提了预计负债。
(二)根据判决结果,上海南天预计需支付佳杰科技公司 7.8 万
元及相应诉讼费。
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最终会计处理以
注册会计师在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1、《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终字第 4170 号民
事判决书》
2、《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 8684
号民事判决书》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0 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