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溪股份:关于子公司与华安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收储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1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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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92 证券简称:龙溪股份 编号:临 2015-045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与华安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收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金昌龙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金昌龙公司”)拟与华安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收储协议,有偿出让金昌龙公司持

有的华国土资挂(商)2011-07-01 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华国用(2012)第 0522 号商住

用地,该地块总面积 6.5612 公顷(98.418 亩),交易总价¥3052.65 万元。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意,待交易双方签章后生效。

2012 年 2 月 21 日,金昌龙公司以竞拍方式取得华国土资挂(商)2011-07-01 号商

住用地,该地块位于华安经济开发区九龙工业园,总面积 98.418 亩。金昌龙公司于当

年办理了华国用(2012)第 0522 号土地使用权证,并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各项税费净

额 2461.73 万元。

近期,金昌龙公司收到华安县国土资源局的通知,因华安县未能全部完成该地块的

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且涉及的市政道路、电业、自来水等生活配套尚未完善,该地块

无法交付使用。依据国土资源部第 53 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双方

协商,华安县国土资源局拟与金昌龙公司签订土地收储协议,有偿收回金昌龙公司 2012

年竞得的华国土资挂(商)2011-07-01 号商住用地。

一、本次交易概述

(一)华安县国土资源局拟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金昌龙公司签订土地收储协议,有

偿收回金昌龙公司持有的华国土资挂(商)2011-07-01 号、权证号华国用(2012)第

0522 号商住用地,华安县国土资源局返还金昌龙公司先前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净额 2461.73 万元,并按月利率 0.6%支付金昌龙公司利息 590.92 万元,作为资金占用

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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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4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六届十四次董事会,应到董

事 9 人,董事长曾凡沛因公未能亲自出席,委托副董事长许厦生行使表决权;表决结果

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与华安县土地局签订土地

收储协议的议案》,同意金昌龙公司与华安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收储协议,交易总价

合计¥3052.65 万元,包括由收储方国土资源局返还金昌龙公司先前为取得该地块所缴

纳的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净额 2461.73 万元,以及期间资金占用补偿款 590.92 万元

(按月利率 0.6%计算利息);并授权金昌龙公司董事长签署交易的相关协议。

(三)土地收储协议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待交易双方签署后生效。

二、 交易各方当事人

(一)土地收储方情况介绍

1、名称:华安县国土资源局

2、组织机构代码:00393501-2

3、机关法人:郑木根

4、本次交易对方与本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

联关系。

(二)土地出让方情况介绍

1、名称:福建金昌龙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法人代表:曾凡沛

3、工商注册号:350629100009681

4、注册资金:10,000 万元

5、营业地址:华安经济开发区九龙工业园

金昌龙公司系本公司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高端轴套、宽体矿用自

卸车液力自动变速箱总成、装载机液力自动变速箱总成、免维护十字轴生产与销售;法

律法规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交易标的:金昌龙公司持有的华国土资挂(商)2011-07-01 号、土地使用权证

号华国用(2012)第 0522 号商住用地,总面积 98.418 亩。

2、交易价格:交易总价合计¥3052.65 万元,包括由收储方返还金昌龙公司先前为

取得该地块所缴纳资金净额 2461.73 万元,以及期间资金占用补偿款 590.92 万元(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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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利率 0.6%计算利息)。

3、权属状况:该地块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诉讼、仲裁事项或司法查封、

冻结等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形。

(二)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未经评估。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协议中所称甲方指华安县国土资源局,乙方指福建金昌龙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

司。

(一)乙方同意甲方收回经乙方确认的位于华安经济开发区九龙工业园、证号华国

用(2012)第 0522 号的国有建设用地,该地块使用面积 6.5612 公顷(98.418 亩),作

为华安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城市储备土地。

(二)甲方收回已确认给乙方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 6.5612 公顷,土地使用

证号为华国用(2012)第 0522 号,其四至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详见

用地红线图)。

(三)甲方同意退还乙方原先为取得该地块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净额

24,617,271.95 元(详见附件)。对于期间甲方占用乙方所缴纳的资金,甲方同意支付利

息予以补偿,以乙方缴纳资金净额 24,617,271.95 元扣除所缴税费 6,092,511.95 元后

的金额为计息基数,计息期间自乙方实际缴交资金之日起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止,利

息补偿按月利率 0.6%计算,合计应支付乙方利息总额 5,909,221.56 元。以上两项款项合

计人民币叁仟零伍拾贰万陆仟肆佰玖拾叁元伍角壹分(¥30,526,493.51 元),计算过程

详见附件)作为甲方收储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总价,由甲方支付乙方。

(四)甲方应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向乙方支付交易总价款人民币叁仟零伍拾贰万

陆仟肆佰玖拾叁元伍角壹分(¥30,526,493.51 元)。若未能按期支付,超期未返还的款

项,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按月利率 0.6%计算,追加支付乙方相应利息;

2016 年 6 月 1 日后按月利率 1.2%计算,追加支付乙方相应利息。

(五)本协议签订后一周内,乙方应将该宗土地证号华国用(2012)第 0522 号的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交给甲方,待甲方付清土地交易总价款后,即视为乙方已将该宗地

实际移交给甲方掌管使用,甲乙双方 2012 年 2 月 28 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一并作废。

六、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土地收储原因:因华安县未能全部完成该地块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且涉及

的市政道路、电业、自来水等生活配套尚未完善,无法交付使用。依据国土资源部第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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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关规定,华安县国土资源局拟有偿收回金昌龙公司竞得

的该商住用地。

2、交易对公司的影响:金昌龙公司在华安县开发区购置商住用地主要是为了解决

职工远离市区的住宿问题,根据 2011 年 4 月公司与华安县政府签订的商住用地购置协

议,协议同意公司在华安经济开发区购置 200 亩(具体以土地红线为准)商住用地,扣

除本次被收储的约 98 亩商住用地,今后公司尚能在华安经济开发区购置约 100 亩商住

用地,可有效解决职工住宿问题,本次交易不会对职工住宿产生负面影响。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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