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临运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纯电动汽车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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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纯电动汽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

向关联方采购纯电动汽车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拟与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

马汽车”)发生采购纯电动汽车的关联交易事项是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公

司按照《招标制度》、《营运车辆采购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要求,通过邀标比选

方式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公允,符合一般市场交易原则。公司本

次纯电动汽车的招标采购,充分利用市场交易的普遍规则,发掘交易对方的比较

优势,降低了公司的车辆购置成本,有利于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使用。董事会在

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与野马汽车发生采购纯电动汽车的关联交易。

(以下为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曾令秋:

赵洪功:

李正国:

二 O 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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