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纯电动汽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
向关联方采购纯电动汽车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拟与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
马汽车”)发生采购纯电动汽车的关联交易事项是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公
司按照《招标制度》、《营运车辆采购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要求,通过邀标比选
方式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公允,符合一般市场交易原则。公司本
次纯电动汽车的招标采购,充分利用市场交易的普遍规则,发掘交易对方的比较
优势,降低了公司的车辆购置成本,有利于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使用。董事会在
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与野马汽车发生采购纯电动汽车的关联交易。
(以下为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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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曾令秋:
赵洪功:
李正国:
二 O 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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