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枫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grandwaylaw.com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 008 号创维大厦 C 座 12 层
电话: 0755-23993388 传真: 0755-86186205 邮编:518057
北京 上海 深圳 成都 西安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5]C0123 号
致: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 2015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7 日刊载的《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2. 贵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7 日刊载的《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
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 贵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7 日刊载的《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 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1 月 7 日刊载的《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
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股权登记日、投票规则、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
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24 日(周二)下午 14:00 在深圳光明新区同观路 3 号证通电子产业
园 9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
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24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23 日
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1 月 2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曾胜强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 2015 年 11 月 19 日 15:00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
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贵公司股份
数 107,498,579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 25.2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0 人。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均具备出席股东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具体议案为: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107,498,57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赞成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 《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107,498,57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赞成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107,498,57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赞成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
核查,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
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贵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金 俊 熊 洁
李 霞
2015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