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经调整决议有效期后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
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 有利于公司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修改后的《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
东公平、合理。
因此,同意董事会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等相关事项的安排。
独立董事:陈议 陈平 钟明霞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