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9 证券简称:ST*酒鬼 公告编号: 2015-52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2014 年 1 月 27 日,本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公告,披露了本公
司全资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账户的 1 亿元资金被犯罪嫌疑人分批转走的情
况;2014 年 4 月 9 日,本公司发布的 2013 年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披
露了追回涉案资金 3699 万元的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司董事会刊载在
《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的公告)。
2、该案件已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公司 2014 年、2015
年已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均有说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
院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以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寿满江、方振(时任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行长)、罗光、陈沛铭、唐
红星、郭贤斌依法提起公诉,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
于 2015 年 8 月 18 日至 8 月 21 日对该合同诈骗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开
庭审理。目前仍在审理之中。
3、为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保护本公司合法权益,酒鬼酒供销
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于 2015 年 11 月 23 日将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及寿满江、陈沛铭、罗光、唐红星、郭贤
斌起诉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次诉讼原告酒鬼酒
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为:
(1)请依法判令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
行、寿满江、罗光、陈沛铭、唐红星、郭贤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共计人民币 92,477,329.15 元。
(2)请依法判令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
行、寿满江、罗光、陈沛铭、唐红星、郭贤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用。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受理情况
原告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已于 2015 年 11 月 23 日收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
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湘西土家族苗族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相关进展将后续公告。
三、本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重大诉讼事项之外,本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已于 2013 年对上述案件未追回资金作损失处理,本次诉
讼事项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上述诉讼事项判决并执
行后如产生影响,本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本公司对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将持续进行信息披露。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