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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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续租办公场所的关联交易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相关
规定,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海通证券大厦的
品质、位置以及上海目前的商业租赁市场后,经协商一致,公司与上
海谷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 2010 年公司与谷元公司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详
见 2010 年 4 月 27 日编号为“临 2010-009”号公告),公司将继续租
用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第 2 层 03、05、06 室(建筑面积为 1533 平方
米),年租金约人民币 4,812,084.00 元。用途为办公用房,租赁期 6
年,上述租金自签约后第三年起每两年递增百分之五。
因物业拥有方上海谷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第一大股
东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
联交易。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
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我们认为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租赁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是按正常商业
条款订立,是公平合理的,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未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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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签字: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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