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冠A: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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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18、200018 证券简称:中冠A、中冠B 公告编号:2015-07017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新增提案。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修改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1月7日及2015年11月19日在《证

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

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编号2015-07010)、《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5-07013),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

(二)会议召集人: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1月23日(星期一)下午14:30起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22日下午15:00

至2015年11月23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街3号神州长城大厦一

1

楼会议室

(五)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

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六)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李尔龙 先生

(七)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5年11月17日15:00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代理人不必为

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依法聘请的见证律师;本公

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八)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股份 190,273,43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1210%。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 人,代表股份 181,761,50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99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3 人,代表公司股份 8,511,9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数的 2.0219%。

(二)A 股股东出席情况

2

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代表股份 190,000,305 股,占公

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0434%。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181,488,376 股,占

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223%。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8,511,929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11%。

(三)B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273,132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34%。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31,332,585 股,占

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34%。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反对 弃权比

代表股份 同意比 反对 弃权

同意(股) 比例 例

(股) 例(%) (股) (股)

(%) (%)

与会

190,273,437 190,273,43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全体股东

3

其中:

190,000,305 190,000,30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A 股股东

B 股股

273,132 273,132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持股 5%

8,791,547 8,791,54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以下股东

其中:

8,518,415 8,518,41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A 股股东

B 股股

273,132 273,132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 同意 同意比 反对 反对比 弃权 弃权比

(股) (股) 例(%) (股) 例(%) (股) 例(%)

与会

190,273,437 190,273,43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全体股东

其中:

190,000,305 190,000,005 99.9999 0 0.0000 300 0.0001

A 股股东

B 股股东 273,132 273,132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持股 5%以

8,791,547 8,791,247 99.9966 0 0.0000 0 0.0034

下股东

其中: 8,518,415 99.9965 0 0.0000 300 0.0035

8,518,115

4

A 股股东

B 股股东 273,132 273,132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7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香

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钱昱婷律师、薛常青律师

3、结论性意见: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文件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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