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9 证券简称:天虹商场 公告编号:2015-086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1月23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日期、时间:2015 年 11 月 22 日-11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23 日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22 日 15:00-11 月 23 日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深圳湾段)3019 号天虹大厦
18 楼 3 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15 年 11 月 13 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高书林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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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7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 599,288,1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8923%。现场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99,286,3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89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计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5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 19,736,2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664%。现场出席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9,734,404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2.466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2%。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高书林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陈娅萌、佘文婷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99,288,104 股同意(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9,736,204 股同意(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0%)。
2、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天虹香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贷款并由公司对
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599,288,004 股同意(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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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8%),100 股反对(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2%),0 股弃权(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9,736,104 股同意(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5%),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5%),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3、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599,288,104 股同意(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9,736,204 股同意(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陈娅萌、佘文婷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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