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圣阳
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东圣阳电源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除隋延波先生和宫国伟先生外,激励对象
中无实际控制人中的其他成员,无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
东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
权激励计划, 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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