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
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作为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
投资项目节余资金及募集资金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和《关于提名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及募集资金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及募集资金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
金使用》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
者利益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缓解公司日常经营流动资金紧张,
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数据安全产业园一期工程项目”节余
资金938万元及募集资金利息2,028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提请公司2015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审阅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胡华夏的履历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
司法》第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独立董事候选人胡华夏具有独立性,不存在违反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的情形。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审议程序规范,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提名胡华夏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请公司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彭海朝、田祖海、余明桂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