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以及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本次审议的《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在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全体独立董事认可,我们一致同意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2、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郑才刚先生对该
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本次共同对外投资,各方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
方在所投资公司的股权比例,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4、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有助于进一步拓展公司的发展
空间,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四川中德东力工程技术有限公
司。
独立董事:
徐金梧 刘舟宏 陈 农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