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2015年11月23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与本次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的
立场及判断,已于会前获得并认真审阅了与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并就相关事宜与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进行了询问与讨论,我们认为: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有助于进一步拓展公司的发展
空间,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徐金梧 刘舟宏 陈 农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