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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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D20120613400310049SH-6
致: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
发行人首次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项目的法律顾问,已于 2012
年 6 月就本次发行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工作
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于 2012 年 9 月出具《北京德恒律师
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已于 2013 年 3 月 10 日出具(2013)
京会兴审字第 05011043 号《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以下简称“《审计报告》”)、2013)
京会兴核字第 05010608 号《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专项审核
报告》 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 2013)京会兴核字第 05010609
号《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 以
下简称“《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审核报告》”)、(2013)京会兴核字第 05010607
号《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2013)京会兴核字第 05010610 号《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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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报告》”),根据前述报告及发行人其他更新资料、信息,本所律师现就 2012
年 7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及本所《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迄今(以下简称“相关期间”)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其
他变化事项发表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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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
构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就有关问题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
仍然有效。对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但至今未发生变化
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作重复披露。
二、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前提、假
设、承诺、声明、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是指 2010 年度、2011 年度及 2012
年度。
第二部分 相关期间更新事项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审计报告》;2、《主要税种纳
税情况审核报告》;3、《内部控制鉴证报告》;4、《公司章程》;5、《招股说明书》。
根据北京兴华于 2013 年 3 月出具的相关报告并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对发
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涉及财务状况的相关实质条件发表如下补充意见: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具备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
载,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以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相关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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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
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
定。
2.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北京兴华已经就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情况出具
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
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3. 根据《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会计工作规范,财务
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
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北京兴华已经就发行人报告期内
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均以实
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
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发生随意变更,符合《管
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
5.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完整披
露了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
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
6.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下列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相关规
定:
(1) 发行人 2010、2011 和 2012 三年连续盈利,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净利润分别为 34,602,305.82 元、48,860,498.03 元和 47,694,446.33 元,累计
为 131,157,250.18 元,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
(2) 发行人 2010、2011 和 2012 年度经营性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9,611,694.93 元、67,732,110.64 元和 48,870,776.88 元,累计为 136,214,582.45 元;
发 行 人 2010 、 2011 和 2012 年 度 的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330,464,260.89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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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354,077.83 元和 414,465,778.02 元,累计为 1,163,284,116.74 元,发行人最近
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 5,000 万元、营业收入累计
超过 3 亿元;
(3)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6,600 万元,不低于 3,000 万元;
(4)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除土地使用权外,发行人的无形资产为财务
软件和办公软件,净值分别为 30,987.37 元和 194,074.13 元,合计为 225,061.5 元,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净资产为 220,866,526.86 元,发行人最近一
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1%,不高于 20%;
(5)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的亏损。
7. 根据《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审核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
期内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
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
8.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
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
办法》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
9.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不当情形。
10.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可能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继续符合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二、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等文件。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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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计报告》,2010、2011 和 2012 年度,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
为 320,518,647.22 元、407,439,913.37 元和 404,343,859.98 元,营业收入分别为
330,464,260.89 元、418,354,077.83 元和 414,465,778.02 元,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
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在 90%以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
务突出。
三、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龙晖置业、美星置业工商登记
备案资料;2、发行人与建设银行永康支行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3、吴明根、
赵爱娱与建设银行永康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4、《审计报告》。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 关联方
经核查,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至今,发行人新增关联方山东龙晖
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晖置业”)、山东美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
星置业”);已经披露的关联方中,永康市月荷装饰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28
日注销,永康市博亿铝压铸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10 月 31 日注销,漳州市涌金投
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28 日注销,叶昆统所持杭州桂庐青年旅舍有
限公司全部股权于 2013 年 1 月转出。
1. 龙晖置业
龙晖置业成立于 2012 年 9 月 28 日,住所为枣庄市市中区仙台西路 75 号,
法定代表人为陈金标,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
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5,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
项目: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以上涉及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营业期限自 2012 年 9 月 28 日至 2042 年 9 月 28 日。
根据枣庄盈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枣盈会验字[2012]第
051 号),截至 2012 年 9 月 28 日,龙晖置业的注册资本已经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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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晖置业成立以来,股权结构未发生变更,为吴明根出资 2,550 万元,持股
51%;黄仁俊出资 1,300 万元,持股 26%;任伟杰出资 1,150 万元,持股 23%。
2. 美星置业
美星置业成立于 2011 年 6 月 24 日,住所为枣庄市市中区仙台西路 75 号,
法定代表人为陈航军,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2,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
(以上项目涉及许可的须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营业期限自 2011 年 6
月 24 日至 2061 年 6 月 24 日。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股权结构为赵爱
娱出资 1,020 万元,持股 51%;陈金标出资 520 万元,持股 26%;郑晓霞出资
460 万元,持股 23%。
根据济宁经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济经纬验字[2011]
第 46 号),截至 2011 年 6 月 23 日,美星置业的注册资本已经缴清。
美星置业成立时,股权结构为美星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1,200 万元,持股 60%;
王汝春出资 600 万元,持股 30%;赵学坤出资 200 万元,持股 10%,法定代表
人为王汝春,注册地址为山东省兖州市富阳路 10 号(新兖镇官庄驻地,永丰建
材城内)。2012 年 11 月,美星投资、王汝春、赵学坤分别向赵爱娱、陈金标、
郑晓霞转让所持美星置业股权,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现状,同时,公司法定代表
人变更为陈航军,注册地址变更为枣庄市市中区仙台西路 75 号。
(二) 关联交易
1. 新增关联交易
经核查,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至今,发行人与关联方新发生如下
关联交易:
(1) 2012 年 10 月(合同未注明日期),吴明根、赵爱娱与建设银行永康支
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发行人与建设银行永康支行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
(67722792302012337 号)项下债务提供担保,被担保债务金额为 1,326.53 万元,
承兑期限为 6 个月,自 2012 年 10 月至 2013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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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2 年 11 月 13 日,吴明根、赵爱娱与建设银行永康支行签订《保证
合 同 》, 为 发 行 人 与 建 设 银 行 永 康 支 行 签 订 的 《 银 行 承 兑 协 议 》
(67722792302012354 号)项下债务提供担保,被担保债务金额为 1,605.34 万元,
承兑期限为 6 个月,自 2012 年 11 月至 2013 年 5 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以上关联担保为发行人向银行融资提供了便利,且
未收取担保费用,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 以前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经核查,本所《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第九章“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同业竞争”披露的资金占用情形之外,2010 年度,发行人与包括浙江金磐机电
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飘马吹塑有限公司等与发行人非受同一实际控制的关联方在
内的 9 家单位和个人发生 33 笔短期资金往来,其中发行人转入 17 笔,金额为
20,540 万元,转出 16 笔,金额为 20,540 万元;2011 年度,发行人与中坚集团、
中坚置业发生 40 笔资金往来,其中发行人转入 17 笔,金额为 10,645 万元,转
出 23 笔,金额为 10,645 万元,与包括永康市倍力工具有限公司等与发行人非受
同一实际控制的关联方在内的 7 家单位和个人发生 15 笔短期资金往来,其中发
行人转入 7 笔,金额为 4,000 万元,转出 8 笔,金额为 4,000 万元;2012 年以来,
发行人未与包括关联方在内的单位或个人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经核查,以上资金往来系相关方为解决短期资金周转问题而发生,资金进出
间隔时间较短;发行人与往来方之间相互未收取资金占用费;发行人不存在将大
额资金转出并通过虚构交易以货款形式回收的情形。鉴于发行人与往来方之间已
经相互归还全部往来资金,2012 年以来未再发生类似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上述
资金往来未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发行人已经建立规范关联交易和资
金管理的内部制度,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相关方之间的非经营性
资金往来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与浙江省永康市五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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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2、“TOPSUN PRO”等商标的
注册证书;3、“EASYON”图形的《著作权登记证书》;4、《审计报告》。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 租赁房产
(1) 2012 年 9 月 28 日,发行人与浙江省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
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向后者承租位于永康经济开发区科源路 906 号、面积
为 13,152.64 平方米的厂房,租赁期限为 5 年,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所租厂房的产权证号为永康房权证五金园字第 00002647 号。
(2) 2013 年 3 月 20 日,发行人与永康市东城高炉五金加工厂签订《房屋租
赁合同终止协议书》,确认双方已终止于 2012 年 1 月 6 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并确认发行人已经付清全部租金,在出租方向发行人返还保证金后,双方再无其
他未了事项。
(二) 商标
经核查,发行人如下商标新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
序号 商标图文 注册号 国际分类号 专用权期限
2012.11.14
1 9715176 7 至
2022.11.13
2012.11.21
2 9715220 7 至
2022.11.20
经核查,发行人系通过自行申请的方式取得上述商标的专用权。
(三) 著作权
发行人 2007 年 12 月 5 日创作完成并于同日在永康首次发表的美术作品
“ ” 图形于 2012 年 11 月 19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登记,取
得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版 权 局 著 作 权 登 记 证 书 》, 登 记 号 为 国 作 登 字
-2012-F-0007559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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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系通过自行创作的方式取得上述作品的著作权。
(四)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及运输工具
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加工中心、注塑机、汽油锯装配线、
三坐标测量机、焊接机等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机器设备的账面净值为
25,382,990.80 元,发行人运输设备的账面净值为 2,538,568.52 元。
经核查,发行人系通过自行购置的方式取得上述生产经营设备及运输工具的
所有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就上述租赁房产、商标、作品、生产经营设备、运
输工具,发行人已经依法取得彰显所有权、使用权所需的、完备的权属证书;发
行人对上述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除已经披露的抵
押等情形外,上述资产未被设定抵押、质押或存在其他形式的权利限制情形。
五、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与建设银行永康支行签
订的《银行承兑协议》;2、发行人与 BLOUNT INC.之间《采购订单》等采购合
同、订单;3、发行人与宁波力普进出口有限公司之间《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等
销售合同、订单。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 重大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
(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或金额虽不超过 300 万元但有较大影响或具有代表性)如
下:
1. 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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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3 年 1 月,发行人与 BLOUNT INC.签订采购合同,向该公司采购导
板、链条,采购金额为 38.84 万美元。合同对采购品种、数量、交货日期、付款
期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 2013 年 1 月,发行人与 WALBRO JAPAN LTD.签订采购合同,向该公
司采购化油器,采购金额为 78.39 万元。合同对采购品种、数量、交货日期、付
款期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 销售合同
(1) 2013 年 2 月,GGP ITALY 向发行人下达采购订单,订购 YD-KU03-25
等型号油锯,订单金额为 31.83 万美元。订单对交货日期、产品包装、产品颜色、
付款期限等事项作了相应规定。
(2) 2013 年 2 月,重庆市汉斯安海酉阳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发行人下达采购
订单,订购 GE-PH2555A 型号油锯,订单金额为 20.91 万元。订单对交货日期、
产品包装、装货港、交货港、付款期等条款作了相应规定。
(3) 2013 年 3 月,HUTCHIN EXPORTS LTD 向发行人下达采购订单,订购
YD-KU01-25 型号汽油锯,订单金额为 24.24 万美元。订单对交货日期、产品包
装、付款期限等事项作了相应规定。
(4) 2013 年 2 月,宁波力普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订《工矿产品购销
合同》,向公司订购 YD-KU02-50E 等型号油锯,合同金额为 80.37 万元。合同对
质量要求、验货方式、结算方式及期限等事项作了相应约定。
3. 承兑合同
(1) 2012 年 10 月(未注明日期),发行人与建设银行永康支行签订《银行
承兑协议》,约定后者为发行人总金额为 1,326.53 万元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期
限为 6 个月。该债务属发行人与建设银行永康支行于 2011 年 4 月 18 日签订的《最
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债务范围。
(2) 2012 年 11 月 13 日,发行人与建设银行永康支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
约定后者为发行人总金额为 1,605.34 万元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期限为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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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债务属发行人与建设银行永康支行于 2011 年 4 月 18 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
同》约定的担保债务范围。
4. 租赁合同
2012 年 9 月 28 日,发行人与浙江省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签
订《厂房租赁合同》,向后者承租位于永康经济开发区科源路 906 号、面积为
13,152.64 平方米的厂房,租赁期限为 5 年,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所租厂房的产权证号为永康房权证五金园字第 00002647 号。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房屋租赁事项的登记备案手续正处办理过程中。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以上重大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为合法、有效。
(二) 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一起
致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引致的侵权之债(发行人已为相关车辆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
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损害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 2012 年度股东大会文件;
2、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 13 次会议文件;3、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 7 次会议
文件。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发行人董事会于 2013 年 2 月 1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 13 次会议,审议通
过《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浙江中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
财务报告》、《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浙江中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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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2012 年度述职报告》、《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经营情况与高管薪酬事
项的议案》、《关于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所为公司 2013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等议案。
发行人监事会于 2013 年 2 月 17 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 7 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审议公司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 2012 年度财
务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公
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及《关于审议公司 201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发行人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3 月 10 日召开 2012 年度会议,审议通过《浙江
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
告》、《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浙江中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2 年度述职报告》以及《关于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所为
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等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决议、记录的签署均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七、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助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关于下达 2012 年工业企业技
术改造项目财政资助资金的通知》(永经信[2012]85 号)等规范性文件;2、相关
补助的会计凭证。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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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相关期间收到如下财政补助:
补助金额
补助项目 补助依据
(元)
150,000.00 永康市科学技术局、永康市财政局《关于下
2010 年科技进步专项
达 2010 年科技专项资金补助的通知》 永科
资金补助
字[2012]3 号)
9,100.00 永康市商务局、永康市财政局《关于给予永
永康外贸企业 2011 年
康外贸企业 2011 年度本地报关奖励的通
度本地报关奖励费
知》(永商务字[2012]14 号)
2011 年度自营出口先 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 2011 年度自营
100,000.00
进企业奖励费 出口先进企业的通报》(永政发[2012]51 号)
中共永康市委、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永委
2011 年度品牌建设先
200,000.00 [2011]5 号)、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
进企业奖励
励 2011 年度品牌建设先进企业的通报》 永
政发[2012]52 号)
永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永康市财政局《关
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资
360,000.00 于下达 2012 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财政
助资金
资助资金的通知》(永经信[2012]85 号)
中共永康市委、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工 业 经 济 发 展 的 若 干 政 策 意 见 》( 永 委
外贸出口奖励 309,400.00 [2011]5 号)、永康市商务局、永康市财政局
《关于兑现 2011 年度外贸各项奖励的通
知》(永商务字[2012]30 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发展工业循环经
济先进企业的通报》(永政发[2012]49 号)、
发展工业循环经济先
60,000.00 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发展循
进企业奖
环经济工作的实施意见》(永政发[2008]6
号)
中共永康市委、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工 业 经 济 发 展 的 若 干 政 策 意 见 》( 永 委
2011 年度实施精细化
40,000.00 [2011]5 号)、永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永康
管理奖励
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1 年度实施精细化
管理奖励资金的通知》(永经信[2012]71 号)
中共永康市委、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企业专利申请示范奖 9,500.00 工 业 经 济 发 展 的 若 干 政 策 意 见 》( 永 委
[2011]5 号)
本地大学生就业社保 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
22,422.00
补助 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永政[2010]1 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下达
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 2011 年度第二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
20,000.00
目补助资金 金 项 目 及 清 算 资 金 的 通 知 》( 浙 财 企
[2012]292 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
见习生生活补贴 20,880.00
见习制度的意见(试行)》(永政[2010]5 号)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获得的上述财政补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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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八、募投项目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永发改备(2013)18 号、永发改备(2013)
19 号《永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等文件。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因永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2 年 2 月 24 日出具的永发改备(2012)7
号、永发改备(2012)5 号《永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2013
年 3 月 15 日,永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出具永发改备(2013)18 号、永发
改备(2013)19 号《永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对发行人“油锯、割灌
机和绿篱修剪机扩产生产厂房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和“园林机械研发中心及
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的备案予以延期。
九、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续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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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王 丽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沈宏山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陈 波
二○一三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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