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收购资产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22 日召开,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与中航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购买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中航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评估
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的意见的
议案》、《关于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相关审计、评估报告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交易和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将加快公司城市管道燃气领域的发展,完善燃气业务布局,提高上
市公司收入、利润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
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实施本次交易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标的资产后,构成公司与控
股股东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
商一致原则,交易涉及的资产评估事项所选聘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
提合理,评估方法选用适当,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交易价格系
以评估价值为依据确定,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在审议该议案时,关
联董事实施了回避表决。因此,此次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的相关规定,已充分履行了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交易。
独立董事:李莉、钟彦、曾勇华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