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广夏: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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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所涉及的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和评报字(2015)第 YCV1082 号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目录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 1

摘 要.................................................................................................................. 2

资产评估报告 ....................................................................................................... 6

一、 委托方、被评估企业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 6

二、 评估目的 ............................................................................................................. 13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14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19

五、 评估基准日 ......................................................................................................... 19

六、 评估原则 ............................................................................................................. 20

七、 评估依据 ............................................................................................................. 20

八、 评估方法 ............................................................................................................. 28

九、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40

十、 评估假设 ............................................................................................................. 43

十一、 评估结论 ............................................................................................................. 45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 47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47

十四、评估报告日 ........................................................................................................... 51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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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1.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搜集到的资料,评

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及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企业申报并经其

盖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3.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

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4.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

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

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

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

的要求。

5.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

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

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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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及的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和评报字(2015)第 YCV1082 号

摘 要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及收

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贵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宁夏

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所

表现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现将资产评

估结果揭示如下:

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本次评估选取资产基础法结果作为本次评估

结论。

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522,658.40 万元,评估

价值 591,040.72 万元,增值额为 68,382.32 万元,增值率 13.08%;总负债账

面价值为 103,517.59 万元,评估价值 103,517.59 万元,增值额为 0.00 万元,

增值率为 0.00%;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 419,140.81 万元,评估价值

487,523.13 万元,增值额为 68,382.32 万元,增值率为 16.31%。评估结果详

见下列评估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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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15 年 6 月 30 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评估增值 增值率%

项 目

A B C=B-A D=C/A*100%

1 流动资产 46,835.95 46,261.39 -574.56 -1.23

2 非流动资产 475,822.45 544,779.33 68,956.88 14.49

3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7,000.00 18,195.07 1,195.07 7.03

4 长期股权投资 33,509.06 89,889.45 56,380.39 168.25

5 固定资产 358,693.70 349,994.78 -8,698.92 -2.43

6 在建工程 3,255.65 3,400.99 145.34 4.46

7 生产性生物资产 3,378.89 5,771.73 2,392.84 70.82

8 无形资产 52,937.88 70,480.03 17,542.15 33.14

9 长期待摊费用 5.19 5.19 0.00 0.00

10 递延所得税资产 86.54 86.54 0.00 0.00

11 其他非流动资产 6,955.55 6,955.55 0.00 0.00

12 资产总计 522,658.40 591,040.72 68,382.32 13.08

13 流动负债 61,642.56 61,642.56 0.00 0.00

14 非流动负债 41,875.03 41,875.03 0.00 0.00

15 负债合计 103,517.59 103,517.59 0.00 0.00

16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419,140.81 487,523.13 68,382.32 16.31

特别事项说明:

1、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鉴于该项投资于 2012 年底完成,实为

取得了银广夏 100430245 股股票。2015 年 4 月 20 日,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宁东

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有条件的股份回购协议,回购总价为 320,090,554.14 元,实施回购的先决

条件是回购事项以及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取得各自内部有权机构的授权和批准和中国

证监会的核准。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该项股份回购协议并未实施,协议生效的

先决条件存在不确定性。考虑到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且银广夏股票已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复牌,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银广夏 100430245 股股票为流通股,已体现了市场价

格。鉴于此,本次对该部分股权按市场价进行评估。

2、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报评估的房屋建筑物共10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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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89007.39平方米,房屋建筑物中,有31项,建筑面积14125.72平

方米(其中含酿酒葡萄种植分公司葡萄园区生产管理用房产10659.82平方

米)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评估人员根据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的

申报及说明资料暂将其纳入评估范围,此次评估计取了勘察设计费、建设

单位管理费、施工图审查费、工程监理费、工程招标代理费和资金成本等,

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书面说明这些房屋确由其投资兴建,并承诺如

存在产权争议将由其承担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

司处置相关房产时应使其满足法律规定的权属条件,只有相关权属证书载

明的建筑面积才是相关房产的法定资产量,本评估结果的使用者在进行本

次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时应依据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审视

本评估结果的适用性。

3、本次建筑物评估结果中除位于银川市的办公楼评估结果为房地合一

价外,其余均不含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

4、本次委估的建筑物中,大沙沟综合楼占用的土地租赁兰州铁路局,

租赁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10年。依据租赁协议相关

内容,租赁期满后可续约。在评估过程中,假设建筑物在经济寿命年限内,

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州铁路局可长期续约,亦未考虑该租赁事

项对房屋经济寿命年限的影响。

5、根据2004年7月宁夏大古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发电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署了《建设大古铁路黄羊墩卸

货站协议》,三方协议共同出资430万元建设黄羊墩卸货站,其中:宁夏发

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80万元,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20万

元,宁夏大古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0万元,并委托由宁夏大古铁路有限

责任公司负责建设。该项目已全部建设完毕并投入使用,实际竣工决算为

467.64万元,超预算37.64万元,超预算资金由宁夏大古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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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2008年宁夏大古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和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

建成立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述建设协议宁夏宁东铁路股份

有限公司所占比例为40.12%。本次评估时,对黄羊墩卸货站资产评估值以

拥有黄羊墩卸货站整体价值的实际产权比例计算确定,提请报告使用者予

以关注。

6、纳入评估范围的2辆摩托车(号牌号码宁A98312、宁AA6510),车

辆行驶证上的所有人为宁夏大古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为此,宁夏宁东铁路

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权属说明。

7、据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青林证字(2013)第0000356号《林

权证》,办证林地面积8000亩,扣除2014年1月西线高速建设征用林地94.54

亩,现实际剩余林地面积7905.46亩。在该《林权证》范围的葡萄林木净种

植面积6179.37亩。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林地林木资产,以《林权证》登记

范围的林地面积7905.46亩为准进行评估。对不在《林权证》登记范围内的

部分林木资产〔占地891.48亩,种植葡萄净面积692.23亩(葡萄园六园和四

园西段部分范围)〕,本次未予评估。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

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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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及的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和评报字(2015)第 YCV1082 号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及收

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贵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宁夏

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所

表现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现将资产评

估结果揭示如下:

一、委托方、被评估企业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一) 委托方: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68 号 C 座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天林

注册资本:68613.3996 万元整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天然物产的开发、加工

销售;动植物养殖、种植、加工销售;食品、日用化工产品、酒的开发、

生产、销售;投资房地产;餐饮、客房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历史沿革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1993 年 8 月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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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宁体改发[1993]79 号文和 1993 年

11 月 15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3]外经贸资二函字第

736 号批准,采用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法人股

44,000,000 股;1993 年 11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审

字(1993)103 号文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0,000 股,公司股

票 于 1994 年 6 月 17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领 取 工 商

6400001201927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期限自 1994 年 2 月 18 日至

2009 年 2 月 18 日,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公园街 8 号;公司于 2002 年 6 月

28 日进行了法人代表变更登记,领取工商 6400021200018 号《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营业期限自 1994 年 2 月 18 日至 2009 年 2 月 18 日。组织机构

代码为:62490080-8。2008 年 12 月 3 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资本公

积定向向银川培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增股份 81,126,370 股,定向转增形

成的股份由银川培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和公司与各债权人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过户至相关债权人名下。

2012 年 11 月 1 日,公司取得银川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

局换发的注册号为 64110000000688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期限:

长期。2011 年 12 月 8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

“(2010)银民破字第 2-4 号”《民事裁定书》,批准公司重整计划。根据重

整计划规定,拟定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重组方。2012 年 9 月

30 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201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管理人向宁夏回族

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下达《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裁定。2013

年 2 月 18 日公司管理人收到银川中院(2010)银民破字第 2-13 号《民事裁

定书》,裁定:(1)公司重整计划除个别少数债权人的 100 万元左右清偿

资金未能提供资金账户暂时无法支付预留外,已执行完毕;(2)公司的债

权人在重整期间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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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2014 年 12 月 30 日,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告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复牌,当日开盘价为

6.65 元/股。

2、截至2015年3月31日,十大股东情况见下表:

占总股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股本性质

本比%

限售流通 A 股,A 股流

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100,430,245 14.64 通股

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7,483,401 1.09 限售流通 A 股

工行瑞信基金-工商银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5,483,317 0.80 A 股流通股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国企改革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499,865 0.66 A 股流通股

北京德中润投资有限公司 4,236,234 0.62 A 股流通股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638,000 0.53 A 股流通股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108,823 0.45

A 股流通股

聂瑶 2,880,844 0.42 A 股流通股

向克坚 2,238,800 0.33 A 股流通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 2,163,854 0.32 A 股流通股

合计 136,163,383 19.86

3、经营状况

公司是宁夏首家上市公司,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特色生物资源开发为

基础、优质葡萄酿酒、枸杞深加工等特色生物资源深度为主体的产业架

构,形成了跨地区,多元化的经营格局。由于财务费用、生产费用和折旧

过高,葡萄酒公司依然不能实现盈利。目前公司的债务负担沉重,仍有大

量到期债务未偿还,债务危机未完全消除。公司在销售渠道建设和广告宣

传方面的投入较少,仍以原酒销售和贴牌生产为主。

(二)被评估企业: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68 号 C 座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天林

注册资本:353336.81 万元整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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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成立日期:2002 年 4 月

经营范围:铁路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仓储和物流;机车和车辆维

修;酒店管理,酒店、住宿、餐饮(限分支机构经营),农副产品种植、

加工、销售;新能源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及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历史沿革

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是 2008 年 5 月由宁夏大古铁路有限责任公

司以改制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30 亿,于 2008 年 5 月 30 日

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核发的第 640000000001154 号《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

宁夏大古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2 月,是按照国家经济贸易

委员会国经产业[2000]1086 号《关于同意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等 242 户企业

实施债转股的批复》文件,由原宁夏大古铁路公司以经评估的净资产与债

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应收大古铁路公司债权转为股本,共同组建新

的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大古铁路公司出资 4,801 万元,持股 6.17%,中国信

达资产管理公司出资 73,029 万元,持股 93.83%。

2008 年 5 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华电

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大唐国际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宁夏

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宁夏大古

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企业类型变更协议书》,共同投资设立宁夏宁

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 300,000 万元,其中:宁夏自治区人

民政府出资 15,00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00%;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出资 91,50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0.50%;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 30,00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00%;宁夏大唐国际大坝发电有限

责任公司出资 30,00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00%;神华宁夏煤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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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103,50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4.50%;黄河上游水电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30,00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00%。

2008 年 8 月 1 日,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所持有的

10.00%的股份转让给中电投宁夏能源有限公司,中电投宁夏能源有限公司

后期更名为中电投宁夏青铜峡能源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8 年 12 月 25 日,宁夏大唐国际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

10.00%的股份转让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各 5.00%。

2010 年 5 月 18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国资发[2010]44 号《关于股权变更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将所持有的 5.00%的股份 15,000.00 万元转由宁夏国有投资运营有

限公司持有。

2012 年 1 月 5 日,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增加注册资本

33,000.00 万元,变更后注册资本 333,000 万元。

2012 年 5 月 26 日第五次股东会补充决议新增注册资本为 20,336.81 万

元,变更后注册资本 353,336.81 万元。

根据 2013 年 11 月 15 日修订后的章程,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将所持股权 33.54%中的 25%转让给宁夏国有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中国神

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24%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宁夏国有投资运营有限公

司。

2、股权结构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 本 持股比例(%)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01,657,980.00 8.54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15,000,000.00 25.90

宁夏国有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1,716,710,100.00 48.58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00.00 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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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股东名称 股 本 持股比例(%)

中电投宁夏青铜峡能源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300,000,000.00 8.49

合计 3,533,368,080.00 100.00

3、法人治理结构

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四

个部分组成。股东行使公司的最高权力,董事会行使公司决策权,经理层

行使公司执行权,监事会行使公司监督权。

4、组织结构

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扁平化管理,公司职能部门设办公

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企划部、运输管理部、物资供应处、工程建设

部七个部门;运输生产系统调度指挥中心、安全监察处、后勤保障处、车

务段、机辆段、工电工程公司六个单位;党群部门设党群工作部、工会、

团委。

5、子公司情况

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 2 个全资子公司—宁夏世纪大饭店有

限公司、宁夏大古物流有限公司,1 个控股子公司—广夏(银川)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1 个非控股子公司—太中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6、公司经营状况

宁东铁路是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唯一一家地方铁路公司,承担着宁东能

源化工基地铁路建设和运营管理的任务。按照“以铁路运输为主,相关多

元”的经营思路,目前基本形成了铁路运输为主的业务板块,未来将充分

利用铁路运输的优势,逐步向物流配送业延伸,使物流配送成为新的经济

增长点,适度实施多元化战略,大力发展铁路运输以及物流配送,稳健发

展酒店服务,逐步形成铁路运输、物流配送两大产业格局。

公司成立以来,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安全、提升技术装备水平、优化

运输组织,呈现出发展势头强劲、经营成果突出、企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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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目前,公司已形成了以古窑子和鸳鸯湖为中心,以大古、古灵、古羊

枣、古黎临、鸳化、鸳红、上化等支线组成的铁路运输网雏形,自有铁路

正线里程 275.494 公里,包括大古线、古羊线、羊枣线、上化线、配红

线、古鸳线、古临线、灵新线、马清线、甲醇线、烯烃线。

公司先后获得“全国安康杯竞赛先进单位”、“全国地方铁路先进单

位”、“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状”、“自治区职工职业道德十佳单位”、“自治区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自治区支教帮扶先进单位”、“自治区国资委先进基

层组织”、“自治区国资委纪检监察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2010 年,获得

全区国有企业经营业绩最高荣誉奖“跨越杯”。

(1)主要运输品种、运量状况

宁东铁路运输货品包括煤炭、油、电解铝相关产品、煤化工产品、焦

炭等,主要运输货品为煤炭,近三年完成的煤炭运量占到总运量的 95%以

上。

2009—2014 年分别完成运量 1903.37 万吨、2464.27 万吨、3089.82 万

吨、3600.60 万吨、3834.98 万吨、3,491.18 万吨,2014 年宁东铁路的货物

运输量为 3491.18 万吨,货物周转量为 20.17 亿吨公里,2014 年实现营业收

入 6.47 亿元,其中铁路运输业 6.19 亿元。

按照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发展和铁路建设规划,到 2020 年,将形成贯穿

整个灵武、鸳鸯湖、横城、马家滩、萌城、积家井、太阳山等矿区和化工

基地,东与太中银铁路银川联络线、南与太中银铁路正线、北与三新铁

路、西与包兰线铁路接轨的“一纵一横”主干铁路网,年运输能力超过亿

吨。

近年公司铁路运输业务货物发送量及货物周转量统计如下:

货物发送量 货物周转量

年份

本年完成(万吨) 同比增长(%) 本年完成(亿吨公里) 同比增长(%)

2009 1,903.37 77.68 15.09 9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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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2,464.27 29.47 19.75 30.88

2011 3,089.82 25.38 22.05 11.65

2012 3,600.60 16.53 23.48 6.49

2013 年 3,834.98 6.5 24.17 2.94

2014 年 3,491.18 -8.96 20.17 -16.56

2015 年 6 月 1,417.55 10.27

(2)近年母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及收益状况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6 月

总资产 409,519.33 509,256.39 526,969.24 522,661.85 522,658.40

总负债 78,482.28 93,304.54 129,256.25 108,925.05 103,517.59

净资产 331,037.05 415,951.84 397,712.99 413,736.81 419,140.81

营业收人 70,006.98 82,672.79 87,568.81 64,720.54 26,921.65

净利润 24,744.47 31,521.31 31,397.42 15,832.67 5,947.04

信永中和会计师 信永中和会计师 信永中和会计师 信永中和会计师 信永中和会计师

审计单位 事务所有限责任 事务所(特殊普通 事务所(特殊普通 事务所(特殊普通 事务所(特殊普通

公司 合伙)银川分所 合伙)银川分所 合伙)银川分所 合伙)

(三)委托方与被评估企业的关系

委托方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被评估企业宁

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四)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

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二、评估目的

因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收购宁夏宁东铁路股份

有限公司股权,委托本公司对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

值进行评估,以确定其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实现本

次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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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为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全

部权益。评估范围是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经审计后账面上列示的全

部资产及相关负债。

本 次 评 估 的 资 产 总 额 5,226,584,003.58 元 , 其 中 : 流 动 资 产

468,359,496.80 元 , 非 流 动 资 产 4,758,224,506.78 元 ; 负 债 总 额

1,035,175,892.59 元, 其中: 流动负债 616,425,620.85 元,非 流动负 债

418,750,271.74 元,所有者权益合计 4,191,408,110.99 元。详细见下表:

2015 年 6 月 30 日资产负债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

一、流动资产合计 468,359,496.80

货币资金 104,905,457.24

应收票据 70,756,569.21

应收账款 179,298,656.13

预付款项 18,400,102.07

应收利息 26,062.50

其他应收款 27,041,503.00

存货 42,915,183.05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15,963.60

其他流动资产 25,000,000.00

二、非流动资产合计 4,758,224,506.78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70,00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 335,090,554.14

固定资产 3,586,937,030.29

在建工程 32,556,496.15

生产性生物资产 33,788,879.34

无形资产 529,378,801.38

长期待摊费用 51,882.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865,412.04

其他非流动资产 69,555,451.44

三、资产总计 5,226,584,003.58

四、流动负债合计 616,425,620.85

应付票据 21,264,0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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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

应付账款 65,105,889.95

预收款项 6,068,652.41

应付职工薪酬 11,393,665.79

应交税费 18,313,434.94

应付股利(应付利润) 463,127,264.61

其他应付款 3,513,255.99

其他流动负债 27,639,399.16

五、非流动负债合计 418,750,271.74

长期借款 373,320,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45,430,271.74

六、负债总计 1,035,175,892.59

七、所有者权益 4,191,408,110.99

股本 3,533,368,080.00

资本公积 51,080,955.92

专项储备 2,193,445.48

盈余公积 132,029,394.23

未分配利润 472,736,235.36

以上评估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范围及被评估企业所申报评估的资产范围

一致,并且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实物资产除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酿酒葡萄种

植分公司资产位于宁夏贺兰山沿山公路118公里处的青铜峡树新林场鸽子

山分场西侧、甘城子南附近外,其它实物资产集中分布在宁夏灵武市宁东

开发区宁东能源重化工基地,宁夏宁东能源重化工基地位于自治区首府银

川市灵武境内。实物资产主要包括:存货、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

备、车辆、电子设备、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土地及林地使用权。

1、存货账面价值42,915,183.05元,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及生产成本-

农业开发成本。原材料按类别分别存放在1-3号平库、1-3号料场、6号料场、

柴油基地、车间及立库内,存放环境及周转情况良好;库存商品包括库存

原酒2,660.20吨及加工费保管,主要存放在保乐力加(宁夏)葡萄酒酿造有

限公司原酒库房、中粮长城葡萄酒(宁夏)有限公司以及广夏(银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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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的小口子山防空洞中。其中: 2013年份不锈钢罐原酒

763.95吨;2013年橡木桶原酒110.55吨;2014年份不锈钢罐原酒1,785.71吨。

至评估基准日,原酒存放环境良好,品质正常。

2、建筑物类资产共计314项,账面原值为3,812,805,114.91元,账面净

值为3,297,368,624.43元。其中: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本部申报评估

的房屋建筑物账面原值为3,801,540,003.03元,账面净值为3,288,010,221.68

元;酿酒葡萄种植分公司申报评估的房屋建筑物账面原值为11,265,111.88

元,账面净值为9,358,402.75元。

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本部房屋建筑物共计291项,包括房屋建筑

物共82项,一般构筑物73项,铁路资产136项。房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

78347.57平方米,主要为铁路沿线各站点的调度楼、信号楼、基地食堂、职

工文体中心、办公楼、材料库、汽车库、养路工区等;附属设施主要有古

窑子车站的站台墙、水池、硬化地坪、热力网、站后工务、厂区内的道路、

围墙以及各站点信号楼配套使用的室外工程等;铁路资产正线里程为

275.494公里,包括大古线、古黎线、羊枣线、上宁线、黎红线、古鸳线、

古灵线、鸳化线、黎临线、马清线、红老线、鸳梅线等。上述资产建造于

1999-2015年。

酿酒葡萄种植分公司(葡萄园二基地)建筑物主要为葡萄园区的管理

用房及设施。包括:宿舍、办公室、车库、库房、泵房、厕所、地磅房及

地坪等。均为单层砖木结构为主,部分砖混结构。绝大部分正常在用,个

别看护房闲置。建造于2001-2012年。

上述房屋建筑物的日常维护保养已经规范和制度化。房屋建筑物维护、

保养较好,能够满足宁东铁路的生产及生活需要。

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评估的房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

89007.39 平方米,其中有 31 项,建筑面积 14125.72 平方米(其中含酿酒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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萄种植分公司葡萄园区生产管理用房产 10659.82 平方米)尚未进行房屋权

属登记。

3、设备类账面原值 508,677,841.59 元,账面净值 289,568,405.86 元,

包括机器设备、车辆和电子设备,共计 1106 项。设备主要有铁路运输设备

(包括机车、车皮、通信、信号、电力、供水、采暖等),主要分布在古窑

子站及大古铁路沿线各站;车辆主要为企业办公用车辆,电子设备主要为

办公用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空调、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

办公桌椅、电视机等。设备在用状况良好。

4、在建工程账面价值 32,556,496.15 元,主要项目有:临河铁路——临

河 A 区至红墩子铁路的其他费用和分摊的管理费;宁东铁路电气化扩能改

造项目中的鸳鸯湖车站综合楼、灵武车站、新华桥车站站改扩能改造的前

期费用及征用土地补偿费等;以及古窑子基地的地理信息系统—其他和协

同办公系统全面升级系统。

5、生产性生物资产-林木账面价值 33,788,879.34 元,为宁夏宁东铁路

股份有限公司酿酒葡萄种植分公司所属的位于宁夏青铜峡市甘城子南附

近,紧邻青铜峡市树新林场鸽子山分场的葡萄树,葡萄园净种植面积约

6179.37 亩,主要在 1998 年 6 月—1999 年 6 月间成片栽植,现已进入盛产

期,正常产果。

6 、 土 地 使 用 权 账 面 原 值 为 527,518,753.34 元 , 账 面 净 值 为

459,101,029.94 元。共 23 宗,分别位于青铜峡市大坝镇小坝镇、吴忠市利

通区新华桥镇、灵武市崇兴镇、东塔镇、宁东镇、临河镇、盐池县冯记沟

乡冯记沟村,总面积 12,880,873.00m2, 土地使用权类型全部为作价出资,

土地用途均为铁路用地。

7、林地使用权账面原值为 74,947,400.00 元,账面净值为 69,375,656.89

元,位于青铜峡市树新林场鸽子山分场;林木主要树种为酿酒葡萄,《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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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证号为“青林证字(2013)第 0000356 号”,办证林地面积 8000 亩,林

地使用期 44 年,终止日期 2056 年 08 月 24 日。登记四至:东至包兰铁路;

南至山洪沟;西至沿山公路;北至曹沿路。2014 年 1 月 22 日,青铜峡市人

民政府永久性征用林地 94.54 亩。据此,现实际剩余林地面积为 7905.46 亩。

8、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 2 个全资子公司—宁夏世纪大饭店有限公司、宁夏大古物

流有限公司,1 个控股子公司—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 个非控股子公司—太中银铁路有

限责任公司,1 个分公司—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酿酒葡萄种植分公司。

(1)宁夏世纪大饭店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12 月 26 日,为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位于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北街 24 号,其前身为宁夏华兴实业

有限公司银川世纪大厦,为宁夏华兴实业有限公司下设的分支机构,成立

于 2000 年 4 月 18 日,为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 2008 年 1 月银川世纪大厦

由宁夏大古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接管。2008 年 5 月 30 日宁夏大古铁路有限责

任公司增资成立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 6 月正式成立宁夏宁

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世纪大厦分公司。2012 年 10 月,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

限公司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将原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世纪大厦

分公司注册为独立法人的全资子公司—宁夏世纪大饭店有限公司,公司的

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资产仍然为原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世纪大厦

分公司的延续。

(2)宁夏大古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为一人有限

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金:1000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丁志

威,公司住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68 号 C 座办公楼,经营范围:货

物运输服务;货运代理;仓储服务;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小型物

理加工)、配送;物流信息服务;物流服务方案策划与咨询;铁路专用线

代建、代运营及代维护管理;煤炭经营。

(3)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证券简称为 ST 广夏(000557)

成立于 1994 年 2 月 18 日,公司住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68 号 C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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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 1993 年 11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3)

103 号文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0,000.00 股,公司股票

于 1994 年 6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10 年 11 月 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停牌,当日股票收盘价为 7.00 元/股。

2012 年 1 月 5 日,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

次临时会议和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定参与广夏(银川)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重整。截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受让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00430245 股股票,每股 3.19 元,支付对价款

320,090,554.14 元,占其总股本的 14.64%,在人员安排上对其财务和经营

的影响能力已转为控制地位。

(4)太中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4 月 26 日,持股比例为 1.246%,注册资金:

1053159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于文峰,公司住所:西安市文景路 15 号公安厅小区北侧办公

楼,经营范围:太中银铁路建设;客货运输服务。

(5)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酿酒葡萄种植分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10 月 20 日,负责人:高

华,营业场所:青铜峡市大坝镇(大沙沟车站),经营范围:酿酒葡萄种植销售。

9、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未申报未记录的无形资产及表外资产,

经核实,我们也未发现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有未记录的无形资产及

表外资产。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评估目的和委估资产的特点,确定本次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

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

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报告的评估基准日是 2015 年 6 月 30 日。评估基准日是根据经济行

为发生时间、经济行为的实现、企业会计核算、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利率

和汇率变化等因素确定。企业申报资料均基于评估基准日,评估中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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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格也均是评估基准日的标准。

本报告的评估基准日与业务约定书的评估基准日一致。

六、评估原则

(一) 遵循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

(二) 遵循专业性原则;

(三) 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

(四) 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

七、评估依据

经济行为依据:

(一)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

议;

(二)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临

时会议)决议。

法律法规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二) 国务院 91 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 年);

(三)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资办发[1992]36 号《国有资产

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四) 国务院国资委第 12 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五) 财政部令第 14 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 国资委、财政部第 3 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七)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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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产权[2006]274 号;

(八)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

产权发(2006)306 号;

(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十二) 原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5 年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

定标准》;

(十三)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 2012 年第 12 号《机

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9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

购置税暂行条例》;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 年 9 月 20 日通过,1998 年 4

月 29 日修正);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 年 1 月 29 日国务院

令第 278 号);

(十七)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财字〔1995〕67 号“关于发布

《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十八)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国资办发〔1996〕59 号“关于发

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十九)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国资办发〔1997〕16 号《关于

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十)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企〔2006〕529 号关于印发《森林资源

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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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1 号);

(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9 号);

(二十四)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二十五)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 114 号;

(二十六)《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

评估准则依据

(一)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二)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三)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

[2003]18 号);

(四)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 号);

(五)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 号);

(六)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 号);

(七)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 号);

(八)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11]230 号);

(九) 《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 号);

(十)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 号);

(十一) 《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 号);

(十二) 《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9]2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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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 号);

(十四)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 号);

(十五) 《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 号);

(十六)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资办发[1996]59

号);

(十七) 《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2〕245

号);

(十八)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理论与方法》(科学出版社 田治威等主

编,2011 年 10 月第 1 版);

(十九) 《企业会计准则》。

产权依据:

(一) 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 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 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车辆行驶证;

(四) 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林权证》;

(五) 其他有关产权证明。

取价依据:

(一)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发布的《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

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

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价(费)发[2001]71号关于制定《建筑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四)国家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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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

(五)财政部财建字[2002]394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关于印发《建设工

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七)铁道部铁建设(2010)151号《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估费等十二项费用设计概预算计列指导意见的通知》;

(八)铁道部铁建设(2006)113号“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

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九)铁道部铁建设[2006]129号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建设材料基期价格

(2005年度)》和《铁路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5年度)的通知》;

(十)铁道部铁建建设(2010)196号《关于调整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

计概预算综合工费标准的通知》;

(十一)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价费发[2010]87号《关于核定建设工

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十二)宁夏回族自治区现行建筑(装饰)、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以及相

关规定;

(十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建(科)

发[2013]6号《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计价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十四)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2015年宁夏建材价格指

南》(第二册);

(十五)《机电产品报价手册》(2015年);

(十六)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大设备的购置合同、原始

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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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第二版)》北京科学技术出版

社出版;

(十八)财企[2012]16号《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

(十九)铁道部铁建设〔2010〕223 号“关于公布《铁路路基工程预算定

额》等二十九项定额标准的通知”及其配套的路基、桥涵、轨道、站场、给

水排水、通信、信号、信息、电力工程等铁路工程预算定额(2011 版)和

铁路工程概算定额(2011 版);

(二十)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发改审发〔2009〕60 号《关

于核准上海庙至宁东煤化工园铁路项目的批复》(2009 年 5 月 12 日);

(二十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发改基础〔2011〕390

号《关于印发新建地方铁路黎红线临河工业园区 A 区至红墩子矿区段可行

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的函》(2011 年 7 月 11 日);

(二十二)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新建地方铁路上

海庙至宁东煤化工园线可行性研究总说明书》(2008 年 9 月);

(二十三)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新建地方铁路黎

红线临河工业园区 A 区至红墩子矿区段可行性研究报告》(2011 年 6 月);

(二十四)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 307 号);

(二十五)《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8] 308 号);

(二十六)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 433号);

(二十七)《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

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01]15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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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

(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3 号);

(二十九)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

回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0]8 号);

(三十)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的

通知》(宁国土资发[2009]575 号);

(三十一)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印发宁夏回族

自治区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1996]29 号);

(三十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9]

52 号);

(三十三)宁夏土地估价师协会《关于推荐使用各市县土地增值收益率

的通知》(宁土估协发[2010] 12 号);

(三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

(三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01);

(三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2007);

(三十七)国家建设部颁布的《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

(三十八)被评估企业提供的工程概(结/预)算、工程图纸资料、勘察设

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设备购货合同及发票等;

(三十九)被评估企业提供的葡萄园管理资料;

(四十)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进行勘察核实及技术鉴定记录;

(四十一)评估人员通过网络查询的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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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被评估企业提供的设备运行记录、机车及自备车维修等各种

相关资料;

(四十四)被评估企业提供的历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成本费用表等

财务报表;

(四十五)被评估企业提供的未来收益预测表;

(四十六)被评估企业提供的 2011 年-2014 年审计报告;

(四十七)被评估企业提供的 2011 年-2015 年 6 月运营统计报表;

(四十八)铁道部《铁路运输行业十二五规划》;

(四十九)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五十)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十二五”主导产业发展规划;

(五十一)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二五”发展规划;

(五十二)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4-2016 年发展战略与规划;

(五十三)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2019 年运量、运费收入

预测表及未来投资计划;

(五十四)银川市兴庆北区国家税务局银兴北国税字[2012]02 号“税收优

惠批准通知书”的批准;

(五十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函[2012]139 号“关于减免宁夏

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五十六)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价费发[2014]3 号“关于地方铁路运

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十七)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价费发[2014]4 号“关于地方铁路杂

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十八)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宁东铁字[2014]55 号“关于下浮

区内电煤运价的通知”;

(五十九)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宁东铁字[2015]43 号“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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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东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通知”;

(六十)被评估企业提供的与收益预测相关的各种合同、协议等资料;

(六十一)评估人员搜集的铁路运输行业研究报告;

(六十二)WIND 数据金融终端;

(六十三)与此次整体资产评估有关的其它资料。

其他依据:

(一) 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

(二) 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八、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

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

方法。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

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

法。

市场法,常用的两种方法为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无论采用

哪种方法,均应收集一定数量的参考企业或并购案例,并对相关财务报表

进行分析调整,使其与被评估企业的财务报表具有可比性,在比较分析的

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由于在目前公开市场上较难找到足够且恰当的

交易案例,故本次未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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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能够收集到分析被评估对象历史状况、预测其未来收益及风险所

需的必要资料,具备采用收益法实施评估的操作条件,本次评估可以采用

收益法。

由于被评估企业各项资产、负债能够根据会计政策、企业经营等情况

合理加以识别,评估中有条件针对各项资产、负债的特点选择适当、具体

的评估方法,并具备实施这些评估方法的操作条件,本次评估可以选择资

产基础法。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特点,以及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选

择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具体的评估方法如下:

●资产基础法

(一) 流动资产:本次评估将其分为以下几类,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

分别进行评估:

1. 实物类流动资产:包括存货-原材料、库存商品及生产成本-农业开

发成本。原材料采用市场法评估:以清查后的数量乘以现行市场购买价,

加上合理的运杂费等费用,综合确定评估值;对库存商品采用市场法评估,

以扣除各项税费后的销售单价确定评估值;对生产成本-农业开发成本,由

于生产成本所对应的产品收益实现方式及价值已体现在生产性生物资产

中,生产性生物资产已单独评估,因此将生产成本-农业开发成本评估为零。

2. 货币类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通过现金

盘点、核实银行对账单、银行函证等,对现金和银行存款以核实后的价值

确定评估值;对其他货币资金(理财产品),由于不存在约定期限,可随时

赎回并获得收益,本次根据基准日可赎回的金额确定评估值。

3. 债权类流动资产: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款

项。对应收票据以核实后的账面余额确定评估值;应收款项及其他应收款

主要是在清查核实其账面余额的基础上,了解款项收回的可能性及坏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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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进行账龄分析和收回可能性判断确定评估风险损失,以账面余额扣

除评估风险损失金额后确定评估值;对预付款项具体分析形成的原因,在

审查核实的基础上,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4.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5. 其他流动资产:以投资到期后的本利和金额折现值确定评估值。

(二) 非流动资产:本次评估将其分为以下几类,采用不同的评估

方法分别进行评估: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对于持股比例较小的太中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控制权的原因,

评估人员未对其实施整体评估,仅依据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

太中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评估基准日未审会计报表列示的所有者权益

金额乘以持股比例作为该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评估值。

2.长期股权投资

本次根据各项投资和被投资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采用下列方法评

估:

(1)对于全资子公司—宁夏世纪大饭店有限公司、宁夏大古物流有

限公司,按同一标准、同一基准日进行现场清查核实和整体评估,以子公

司评估后的股东权益价值确定评估值。

(2)对于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投资,本次评估按

所持股票基准日前 120 日均价乘以持股数确定评估值(详见资产评估说明

—长期投资)。

4.建筑物:评估方法根据被评估建筑物的用途及特点加以确定。对

需通过自建模式取得的建筑物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对可以通过市场化途

径购置、当地类似房地产交易比较活跃的建筑物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

(1)重置成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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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①重置价值的确定

重置价值=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建筑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建设单位直接投入工程建设,支付给承包商的建筑

费用,主要采用预决算调整法或工料法和类比法计算。

评估人员按被评估建筑物的用途分类归集、选择同类用途和结构中有一

定代表性的建筑物进行决算指标调整,根据当地有关土建(建筑及装饰)、

安装等工程造价资料,将有代表性的参照建筑物的价格调至评估基准日建

安工程造价。

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获得了部分被评估建筑物的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决

算和招标(预算)资料,搜集到一些与被评估建筑物类似工程的技术经济

指标,以及被评估建筑物所在地的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及造价信息,这为

评估人员结合专业知识、利用所搜集的工程设计及现场勘察资料采用预

(决)算调整法或工料法获得有代表性建筑物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创造了

条件。

对其他建筑物,则以所计算的有代表性建筑物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评估人员所搜集的类似工程建筑安装造价为基础,结合建筑物评估常用的

数据与参数,采用类比法,将被评估建筑物的具体施工用料、建筑面积、

层高、檐高、跨度、进深、开间、平面形式、宽长比、装修等影响其造价

的参数与评估人员选定的类似建筑物进行类比,通过差异调整测算出这些

建筑物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指工程建设应发生的,支付给工程承包商以外的单位或政府部门的其他费用。分别根据国家和房屋建

筑物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计费项目和标准、专业服务的收费情况,以及被评估建设项目的特点加以确定。对评估基准日尚

未履行建设项目报建手续的被评估建筑物,评估时未考虑项目报建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但根据被评估建筑物的建设要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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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有效的标准计取了勘查设计等专业服务费用和建设单位管理费。

资金成本根据被评估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核定合理的建设工期,选取评

估基准日有效的相应期限的贷款利率,并假设建设资金均匀投入加以计算。

②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对于建筑物采用年限法和打分法综合确定成新率,对于一般构筑物及辅

助设施(包括铁路线路资产)采用年限法确定成新率。

综合成新率=打分法确定的成新率×60%+年限法确定的理论成新率×40%

其中:

年限法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尚可使用年限,根据国家规定的房屋建筑物经济寿命年限,结合其使用维护状况加以确定。

打分法成新率,根据房屋建筑物成新率评分标准,结合对被评估房屋建筑物结构、装饰、设备(设施)现场勘查情况加以

确定。

打分法成新率=结构部分成新得分×G+装修部分成新得分×S+设备(设施)部分成新得分×B

G、S、B,分别是结构、装修和设备(设施)部分的造价权重。

被评估建筑物成新率的评分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新旧程度评定标准,结合相关建筑物的设计、使

用要求确定。

(2)市场法

市场比较法是将被评估房地产与评估基准日近期发生过交易的类似房

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估算被

评估房地产客观合理价值的评估方法。

计算公式:评估值=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比准价格×权重(加权算术平均法)

比准价格=可比案例价格×交易情况修正系数×交易时间修正系数×区域

因素修正系数×个别因素修正系数

5.机器设备: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计算公式:评估价值 = 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1)设备重置价值的确定

①机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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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产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如有近期成交的,参照最近一期成交

的价格,以成交价为基础,再考虑相应的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前期及其

他费用(见附表)等确定其重置价值;

对于无近期成交的设备,如目前市场仍有此种设备,采用询价方式或

通过 2015 年《机电产品报价手册》查价,再考虑相关费用确定其重置价值;

对于不需要安装的大型设备,如机车及敞车,通过询价,再考虑相应

的运费、建设单位管理费、招投标及咨询费等确定其重置价值;

对于无法询价也无替代产品的设备,在核实其原始购置成本基本合理

的情况下,采用物价指数调整法来确定其重置价值。

②办公用设备:主要查询当期相关报价资料确定其重置价值;

③车辆:运输车辆的重置价值,按照评估基准日同类车辆现行市场

价,并考虑其相应的购置附加税、牌照费及手续费等费用确定。

(2)设备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①机器设备及电子设备:

评估人员对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备进行了现场核实,了解

了设备的运行情况、维护情况,查看了设备的运行记录及维护制度,对主

要设备进行了现场勘察,填写了勘察表。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正常

使用的设备维护情况较好,评估人员在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下,采用年限

法、现场勘察法两种方法加权平均后综合确定设备的成新率,对于超期服

役的设备,按现场勘察法确定成新率,对于部分价值量小的设备按年限法

确定成新率。

公式为:综合成新率=年限法成新率×40%+现场勘察成新率×60%

其中:

年限法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100%

现场勘察成新率:评估人员现场对设备进行了综合评定,填写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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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表、打分表,确定现场勘察成新率。

②车辆:

依据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 2012 年第 12 号《机动

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根据不同类型的汽车分别运用年限法、里程法计算

其成新率,取二者之中的最低值作为理论成新率,以此为限,评估人员依

据对车辆的现场勘察情况,对理论成新率予以修正,将修正后的理论成新

率作为其综合成新率。

其中:

年限法确定成新率计算公式为:

年限法确定的成新率=(规定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 规定使用年限

×100%

或 年 限 法 确 定 的 成 新 率 =( 经 济 寿 命 年 限 - 已 使 用 年 限 )/ 经 济 寿 命

年限×100%

里程法确定成新率计算公式为:

里程法确定的成新率=(规定行驶里程-已行驶里程)/ 规定行驶里程

×100%

现场勘察确定修正系数:评估人员会同企业有关人员对车辆进行现场

勘察,并分别向车辆驾驶员、维修及管理人员了解车辆的运行情况、使用

强度、使用频度、日常维护保养情况及大修理情况,假设其按现有情况继

续使用,是否存在提前报废或延缓报废情况,以此确定修正系数。

6.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评估方法采用成本法,本次评估根据评估范围内的在建工程的

具体情况,按单位工程类别分别进行计算。

建安工程:主要为鸳鸯湖站综合楼,已基本完工,部分单位工程正在收

尾工作,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及工程决算,本次采用成本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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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摊投资:主要为在建项目的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经评估人员查阅凭

证及测算,前期及其他费用与账面实际支出基本一致,且总体前期及其他

费用基本控制在基准水平内,本次评估以核实后的账面数确定评估值。

资金成本(利息费用):即建设项目借款利息或建设期资金成本。本次

评估按照在建工程项目实际完成工程量或其他费用发生额,在正常施工建

设情况下需占用资金的数额及相应的占用时间重新估算资金成本。利率选

择评估基准日时执行的与正常工期同期的借款利率,设定建设资金均匀投

入,即在建项目的融资费用(建设期利息)为建设期资金成本。

7.生产性生物资产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以及评估人员实地勘察、掌握的林木资产及林地

资产估价有关资料,参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及有关林

木资产的评估方法要求,结合评估对象所处的地理位置、开发程度、社会

环境、地域因素、林木林地类型和用途等实际情况,确定委估林木资产具

体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委估林木资产(葡萄树)为经济林,均处于

盛产期,盛产期是经济林资源资产获取收益的阶段,在这一阶段林木生长

主要是生殖生长,经济林产品产量相对较为稳定,因而其资产的评估值可

以用下式表示:

(1 i ) u n 1

E n Au

i (1 i ) u n

式中: E n ——经济林资源资产评估值; Au

——盛产期内每年的纯收

益值(果园果品收入扣除果园生产经营成本等); i——投资收益率;

u——经济寿命期; n——经济林林木年龄

8.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及其它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本次分别采用成本逼近法和市场法综合确定评估值。

①成本逼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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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的基本思路,是把对土地的所有投资包括土地取得费用和基础设

施开发费用两大部分作为“基本成本”,运用经济学等量资金应获取等量收

益的投资原理,加上“基本成本”这一投资所应产生的相应利润和利息,组

成土地价格的基础部分,并同时根据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

现的需要,加上土地所有权应得收益,从而求得土地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V = Ea + Ed + T + R1 + R2 + R3

式中:V ----土地价格

Ea ----土地取得费

Ed ----土地开发费

T -----税费

R1 ----利息

R2 ----利润

R3 ----土地增值收益

②市场法:

在求取一宗待估宗地价格时,根据替代原则,将待估宗地与较近时期

内已经发生交易的类似土地实例进行对照比较,并依据后者已知的价格,

参照该土地的交易情况、期日及个别因素等差别,修正得出待估土地在评

估时日地价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待估宗地价格=比较实例价格×交易情况修正系数×期日修正系数×使用

年期修正系数×区域因素修正系数×个别因素修正系数

(2)林地使用权

委估林地为原为荒山荒坡地,开发后成为林地,近几年,农村土地租

赁承包行为较多,基本相同条件的土地租赁价格可搜集到。参照《森林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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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及有关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方法要求,对委

估林地采用年金资本化法。

年金资本化法是将被评估林地资产每年相对稳定的地租收益作为资本

投资收益,按适当的投资收益率估算林地评估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Bu—林地评估值;R林地年平均地租收益;P为投资收益率

(3)其他无形资产

均为企业外购的软件,评估人员对所申报的无形资产内容及使用状况

的了解,按各类软件特点分别评估:评估基准日外购通用软件在市场上有

销售均有销售,因此按照同类软件评估基准日市场价格确认评估值;专为

企业生产经营开发设计的专用软件根据委托设计开发合同中约定的设计内

容、项目范围等,询问了具体软件开发公司评估基准日开发该等软件的费

用,经询问调查,目前该等软件的开发成本与被评估企业取得时的成本差

异不大,故以核实后的原始入账价值作为评估值;对近期购置入账的软件,

均以核实后的原始入账价值作为评估值;对停用软件,评估为零。

9.长期待摊费用:按剩余受益期限进行评估。

10.递延所得税资产:评估人员首先审核递延所得税资产报表、总账、

明细账的一致性,向有关财务人员了解递延所得税资产形成的原因、时间、

原始发生额和内容,并查阅了相关文件。评估时,由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影响的所得税费用均可以在期后随着账务处理的变化进行冲回,故以核实

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11.其他非流动资产: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三)负债:根据企业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定评估值。

●收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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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

方法。根据评估目的,此次评估被评估企业的股东全部权益选择现金流量

折现法。根据被评估企业未来经营模式、资本结构、资产使用状况以及未

来收益的发展趋势等,本次现金流量折现法采用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

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有息负债

企业整体价值=经营性资产价值+溢余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资产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价值

有息债务是指评估基准日被评估企业账面上需要付息的债务,包括短

期借款、带息的应付票据、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等。

1. 经营性资产价值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P——评估基准日的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

Ri——企业未来第 i 年预期自由净现金流

r ——折现率, 由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估价确定

i ——收益计算年

n——折现期

式中 Ri,按以下公式计算:

第 i 年预期自由现金流=息税前利润×(1-所得税率)+折旧及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追加额

2. 溢余资产价值的确定

溢余资产是指与企业经营收益无直接关系的,超过企业经营所需的多

余资产。经查,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溢余资产。

3. 非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价值的确定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与企业正常经营收益无直接关系的,包括不产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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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资产和评估预测收益无关的资产,第一类资产不产生利润,第二类资

产虽然产生利润但在收益预测中未加以考虑。经查,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

限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产及负债。

4.长期股权投资价值的确定

长期股权投资指企业评估基准日时已形成的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

经清查,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长期股权投资,具体评估方法详

见资产基础法相关内容。

5. 有息债务的确定

经清查,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有息债务,以核实后的账面

价值确定。

6.折现率的选取

有关折现率的选取,我们采用了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估价模型

(“WACC”)。WACC 模型可用下列数学公式表示:

WACC= ke×[E÷(D+E)]+kd×(1-t)×[D÷(D+E)]

其中:ke = 权益资本成本

E = 权益资本的市场价值

D = 债务资本的市场价值

kd = 债务资本成本

t = 所得税率

计算权益资本成本时,我们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CAPM

模型是普遍应用的估算股权资本成本的办法。CAPM 模型可用下列数学公

式表示:

E[Re] = Rf1 +β (E[Rm] - Rf2) + Alpha

其中: E[Re] = 权益期望回报率,即权益资本成本

Rf1= 长期国债期望回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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β= 贝塔系数

E[Rm]= 市场期望回报率

Rf2= 长期市场预期回报率

Alpha = 特别风险溢价

(E[Rm] - Rf2)为股权市场超额风险收益率,称 ERP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评估人员于 2015 年 7 月 2 日至 2015 年 7 月 23 日对纳入此次评估范围

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主要评估过程如下:

(一) 接受委托

本公司接受委托前,与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人员进

行了会谈,并与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审会计师进行多次沟通,

详细了解了此次评估的目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等。在此

基础上,本公司遵照国家有关法规与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了《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并拟定了相应的评估计划。

(二) 资产清查

根据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评估申报资料,评估人员于

2015 年 7 月 2 日至 2015 年 7 月 23 日对申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了必要

的调查、核实。听取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对待评资产历史

和现状的介绍,对申报的资产进行账账核实、账表核实、账实核实。

1. 长期股权投资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清查

评估人员长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搜集了与长期

股权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关的协议、合同、投资凭证、验资报告、

营业执照、章程、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等资料,并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

状况进行了了解。

2. 房屋建(构)筑物的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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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申报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评估人员根据申报明细表进行

必要的勘察,深入现场,逐项勘察实物,核实建筑面积,查验企业提供的

房屋所有权证,核查房屋建筑结构、建筑质量、完工日期、平面形状、室

内外装修情况、水暖电等配套设施的安装使用情况,并将测量数据及勘察

结果详细记入《房屋建筑物现状勘察表》中,作为评估计算的重要依据。

3. 对机器设备的清查

对企业申报的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和车辆,评估人员根据申报明细表

进行了必要的清查核实;对设备的使用环境、工作负荷、维护保养、自然

磨损、大修、中修、小修及日常维护等情况进行了了解;并通过与设备管

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广泛接触,详细了解设备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设

备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通过问、观、查,详细了解设备现状。评估

人员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建议委托方对申报表进行相应修改或做出补充

说明。

4.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清查

根据被评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生物资产评估明细表对林木资产实地进

行勘察与核对,对被评估企业提供的财产资料、有关凭证进行整理与补充

搜集;核实重要的成本构成证明资料,并多方面了解可能影响资产评估的

重大事项。

5. 对土地使用权的清查

评估人员核实了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相关权证、出让合同、缴款凭证

等资料,并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对委估宗地的四至及利用现状进行了调

查。

6. 对林地使用权的清查

评估人员调查了与林地使用权的取得情况,搜集有关的相关权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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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合同等资料,并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对委估林地的四至及利用现状进

行了调查。

7. 对在建工程的清查

根据企业申报的在建工程申报表,进行初步审阅,依据项目概预算书

和有关会计资料,对所有申报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了核实。核对了申报材

料上所列的支付款项与实际支付款项的一致性,并收集有关合同和资料。

会同企业配合人员对所报项目进行现场实地察勘;了解在建工程的具体内

容、开工时间,核查设备到货情况,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具体实际

完工程度和工程量。

8. 对存货的清查

对企业申报的存货,评估人员根据申报明细表查阅了有关购销合同、

购货发票及其它原始会计资料;采用了抽查方法核实了存货资产,对原材

料的抽查账面值是其总价值的 80%以上,以清查核实后的实物资产及数量

作为评定估算的依据。

9. 对往来款项、其它资产及负债的清查

对往来款项、其它资产及负债,评估人员根据申报明细表搜集了往来

款项、其它资产及负债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证明文件及有关会计资料,

对往来款进行了函证,对非实物性资产及负债进行必要的账务核实,以清

查核实后的资产及相关信息作为评估的依据。

10. 收益法调查

1) 听取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关于业务基本情况及资产

财务状况的介绍,收集有关经营和基础财务数据;

2) 分析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的历史经营情况,特别是前三年收

入、成本和费用的构成及其变化原因,分析其获利能力及发展趋势;

3) 分析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的综合实力、管理水平、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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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能力、竞争优势等因素;

4) 根据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计划和战略规划及潜在市场

优势,预测公司未来期间的预期收益、收益期限,并根据经济环境和市场发

展状况对预测值进行适当调整;

5) 建立收益法评估定价模型。

(三) 评定估算

对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资产,评估人员在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询价的基础上,对企业各项

资产和负债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测算,确定评估值。

对用收益法评估的资产,评估人员通过与企业管理层的访谈、考察企

业现场,收集企业近年来各项财务数据指标,同时结合对同类上市公司的

对比分析,在充分了解市场状况的基础上,对企业未来收益、收益期及风

险回报进行量化分析,最终确定了企业价值。

(四) 评估汇总及报告

本评估报告是按《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报告指南》的要求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撰写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

说明。并对评估报告进行了三级复核。

十、评估假设

1. 一般性假设

① 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在经营中所需遵循的国家和地方的现行

法律、法规、制度及社会政治和经济政策与现时无重大变化;

② 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将保持持续经营,并在经营方式上与现

时保持一致;

③ 国家现行的税赋基准及税率,银行信贷利率以及其他政策性收费等

不发生重大变化;

④ 不考虑通货膨胀对经营价格和经营成本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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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假设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

⑥ 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2. 针对性假设

① 假设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未来投资计划预测数据客

观可靠;

② 假设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各年间的技术队伍及其高级管理人

员保持相对稳定,不会发生重大的核心专业人员流失问题;

③ 假设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各经营主体现有和未来经营者是负

责的,且公司管理层能稳步推进公司的发展计划,保持良好的经营态势;

④ 假设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经营者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

规,不会出现影响公司发展和收益实现的重大违规事项;

⑤ 假设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历年财务资料所采用的会计

政策和进行收益预测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会计核算方法在重要方面基本

一致(或者是已经调整到一致);

⑥ 根据银川市兴庆北区国家税务局银兴北国税字[2012]02 号“税收优

惠批准通知书”的批准,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享受西部大开发 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本次评估企业

所得税税率 2015 年 7-12 月至 2020 年按 15%测算,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

25%测算;

⑦ 本次评估出于谨慎性考虑,以现行价格为基础确定预测期价格,即

假设未来运价及杂费项目收费标准所依据的相关文件保持目前水平,即:

本次预测期内运价及杂费项目收费标准根据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评

估基准日实际执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价费发[2014]3 号“关于地方

铁路运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4 号“关于地方铁路杂费项目和标准及

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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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假设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预测期内各客户新建电厂、煤化工

项目、煤制天然气项目均能如期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

若将来实际情况与上述评估假设产生差异时,将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

报告使用者应在使用本报告时充分考虑评估假设对本评估结论的影响。

十一、 评估结论

(一)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522,658.40 万元,评估

价值 591,040.72 万元,增值额为 68,382.32 万元,增值率 13.08%;总负债账

面价值为 103,517.59 万元,评估价值 103,517.59 万元,增值额为 0.00 万元,

增值率为 0.00%;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 419,140.81 万元,评估价值

487,523.13 万元,增值额为 68,382.32 万元,增值率为 16.31%。评估结果详

见下列评估结果汇总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15 年 6 月 30 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评估增值 增值率%

项 目

A B C=B-A D=C/A*100%

1 流动资产 46,835.95 46,261.39 -574.56 -1.23

2 非流动资产 475,822.45 544,779.33 68,956.88 14.49

3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7,000.00 18,195.07 1,195.07 7.03

4 长期股权投资 33,509.06 89,889.45 56,380.39 168.25

5 固定资产 358,693.70 349,994.78 -8,698.92 -2.43

6 在建工程 3,255.65 3,400.99 145.34 4.46

7 生产性生物资产 3,378.89 5,771.73 2,392.84 70.82

8 无形资产 52,937.88 70,480.03 17,542.15 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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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评估增值 增值率%

项 目

A B C=B-A D=C/A*100%

9 长期待摊费用 5.19 5.19 0.00 0.00

10 递延所得税资产 86.54 86.54 0.00 0.00

11 其他非流动资产 6,955.55 6,955.55 0.00 0.00

12 资产总计 522,658.40 591,040.72 68,382.32 13.08

13 流动负债 61,642.56 61,642.56 0.00 0.00

14 非流动负债 41,875.03 41,875.03 0.00 0.00

15 负债合计 103,517.59 103,517.59 0.00 0.00

16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419,140.81 487,523.13 68,382.32 16.31

(二)收益法评估结果

经采用收益法评估,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

为 419,140.81 万元,评估价值为 504,917.96 万元,评估增值 85,777.15 万元,

增值率为 20.46%。

(三)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与收益法评估结果差异产生的原因分析:

采用资产基础法确定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487,523.13 万元,采用收

益法确定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504,917.96 万元,两者相差 17,394.83 万元,

差异率 3.57%。

经上述两种方法评估,我们认为资产基础法是对被评估企业账面资产和负债的现行公允价值进

行评估,进而求取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收益法是通过预测评估对象未来收益的途径来预测经营期限

的净现金流,再进行折现后确定企业的价值,是以企业的预期收益能力为导向求取评估对象价值的

一种方法。收益预测是基于对未来宏观政策和经济市场的判断和预期基础上进行的。结合本项目,

收益法评估中对被评估企业未来货物发送量、收入的预测主要依赖于宁夏宁东矿区的煤炭生产量及

宁夏地区各大电厂的实际需求量的预测和判断来确定,而宁东矿区部分大型矿井、煤化工项目尚处

于筹建期或建设期,新建项目是否能如期投产并达产等不确定因素较多,加之现行国际国内经济、

市场环境亦不稳定,因此,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更能准确揭示评估时点的资产价值,以之作为

价值参考依据较为合理。

(四)鉴于以上原因,本次评估决定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目标资产的最终评估结论,

即: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果为 487,523.1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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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本评估报告中陈述的特别事项是指在已确定评估结果的前提下,评估人员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

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的有关事项。

1、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及负债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以 2015 年 6 月 30 日为审计基准日,进行了全面审计并出具了

XYZH/2015YCA10076 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鉴于该项投资于 2012 年底完成,实为

取得了银广夏 100430245 股股票。2015 年 4 月 20 日,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宁东

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有条件的股份回购协议,回购总价为 320,090,554.14 元,实施回购的先决

条件是回购事项以及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取得各自内部有权机构的授权和批准和中国

证监会的核准。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该项股份回购协议并未实施,协议生效的

先决条件存在不确定性。考虑到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且银广夏股票已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复牌,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银广夏 100430245 股股票为流通股,已体现了市场价

格。鉴于此,本次对该部分股权按市场价进行评估。

3、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报评估的房屋建筑物共105项,

总建筑面积89007.39平方米,房屋建筑物中有31项,建筑面积14125.72平方

米(其中含酿酒葡萄种植分公司葡萄园区生产管理用房产10659.82平方米)

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评估人员根据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报

及说明资料暂将其纳入评估范围,此次评估计取了勘察设计费、建设单位

管理费、施工图审查费、工程监理费、工程招标代理费和资金成本等,宁

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书面说明这些房屋确由其投资兴建,并承诺如存

在产权争议将由其承担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处置相关房产时应使其满足法律规定的权属条件,只有相关权属证书载明

的建筑面积才是相关房产的法定资产量,本评估结果的使用者在进行本次

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时应依据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审视本

评估结果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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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建筑物评估结果中除位于银川市的办公楼评估结果为房地合一

价外,其余均不含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

5、本次委估的建筑物中,大沙沟综合楼占用的土地租赁兰州铁路局,

租赁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10年。依据租赁协议相关

内容,租赁期满后可续约。在评估过程中,假设建筑物在经济寿命年限内,

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州铁路局可长期续约,亦未考虑该租赁事

项对房屋经济寿命年限的影响。

6、根据2004年7月宁夏大古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发电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署了《建设大古铁路黄羊墩卸

货站协议》,三方协议共同出资430万元建设黄羊墩卸货站,其中:宁夏发

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80万元,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20万

元,宁夏大古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0万元,并委托由宁夏大古铁路有限

责任公司负责建设。该项目已全部建设完毕并投入使用,实际竣工决算为

467.64万元,超预算37.64万元,超预算资金由宁夏大古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解决。2008年宁夏大古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和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

建成立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述建设协议宁夏宁东铁路股份

有限公司所占比例为40.12%。本次评估时,对黄羊墩卸货站资产评估值以

拥有黄羊墩卸货站整体价值的实际产权比例计算确定,提请报告使用者予

以关注。

7、纳入评估范围的2辆摩托车(号牌号码宁A98312、宁AA6510),车

辆行驶证上的所有人为宁夏大古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为此,宁夏宁东铁路

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权属说明。

8、据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青林证字(2013)第0000356号《林

权证》,办证林地面积8000亩,扣除2014年1月西线高速建设征用林地94.54

亩,现实际剩余林地面积7905.46亩。在该《林权证》范围的葡萄林木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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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植面积6179.37亩。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林地林木资产,以《林权证》登记

范围的林地面积7905.46亩为准进行评估。对不在《林权证》登记范围内的

部分林木资产〔占地891.48亩,种植葡萄净面积692.23亩(葡萄园六园和四

园西段部分范围)〕,本次未予评估。

9、至本次评估基准日,林权范围林木林地均由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

公司占有使用。林地林木资产及其附属设施均未设立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

为此,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林地使用权、生产性生物资产权属

归其所有,不存在产权争议、无重大诉讼事项及抵押等情况的书面说明。

10、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 433号)规定,国家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

具有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等权利,改变用途应

补缴不同用途的出让金差价,即从权能上分析,该种类型的土地使用权与

出让土地使用权基本一致,故本次估价价格水平按等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价格水平考虑。

11、对纳入评估范围的机器设备、车辆及电子设备宁夏宁东铁路股份

有限公司出具了权属归其所有,不存在产权争议、无重大诉讼事项及抵押

等情况的书面说明。

12、在本次评估中,对受测量手段等限制,无法进行详细勘察的地下

管网、输电线路、基础等隐蔽工程及隐蔽工程中的设备,仅依据宁夏宁东

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人员的介绍及提供的资料等对其工程量进行核实判

断。

13、截止评估基准日,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贷款余额 16,500.00 万元,其中:以黎

家新庄至临河工业园(A)区段项目建成后的铁路运输收费权及全部收益提供

质押担保取得 2,500.00 万元;以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鸳鸯湖矿业铁路专用线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13 层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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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取得 5,500.00 万元;以上海庙至宁东煤化工园铁路支

线—长城南站至煤化工园 B、C 区线建成后的铁路运输收费权及全部收益提

供质押担保取得 8,500.00 万元。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该质押尚未解除。

14、截止评估基准日,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贷款 3,000.00 万元,以宁东铁路红柳站-太

阳山-塘坊梁线红柳至老庄子段项目建成后的铁路运输收费权及全部收益提

供质押担保取得。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该质押尚未解除。

15、本次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收益法预测中,由下列客户所带

来的预测期运量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对收益法评估结果可能会产生较大

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1)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00 万吨/年煤炭间接液化项目:

据了解,该项目总投资 550 亿元人民币,为世界上单体投资最多、装置规

模最大的煤制油项目,项目于 2013 年 9 月开工,计划 2016 年年底全部建

成投产,目前该项目正在建设中,项目设计年度原煤运量为 2600 万吨/年,

主要产品年度总运量为 404 万吨。本次评估预测中从 2017 年开始考虑了该

部分运输量;

(2)内蒙古华星新能源有限公司 40 亿标立方/年煤制天然气项目:据

了解,该项目预计投资 251 亿元人民币,截止 2015 年 4 月已完成投资 78.12

亿元。目前,项目批准文件除涉及水指标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批复(环评报

告附件)外,其余均已拿到批复。现场地勘已经完成,场平工作正在进行,

项目已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华星新能源拟定于 2017 年年底全部建成,预计

每年将有 1000 万吨以上煤炭需求量。本次评估预测中从 2018 年开始考虑

了该部分运输量。

16、本次评估未考虑缺乏流动性折价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17、本公司对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只进行价值估算并发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13 层 50

邮政编码:100027 电话:(010)58383636 传真:(010)65547182

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表专业意见,为报告使用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

或发表意见不在我们的执业范围,我们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

证。我们未考虑其产权归属对于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将来产权发生变

化时,可能发生的交易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对

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 本评估报告的结论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条件。

2. 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3. 本评估报告只能由本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4. 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

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

外。

5. 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超过 2016 年 6 月

29 日使用本评估结果无效。

6. 本评估报告必须完整使用方为有效,对仅使用报告中部分内容所导

致的可能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十四、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13 层 51

邮政编码:100027 电话:(010)58383636 传真:(010)65547182

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本页无正文)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注册资产评估师: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注册资产评估师: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13 层 52

邮政编码:100027 电话:(010)58383636 传真:(010)65547182

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附件一、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附件二、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决议;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临时

会议)决议;

附件三、 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四、 被评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五、 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

附件六、 被评估企业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车辆行驶证等;

附件七、 委托方承诺函;

附件八、 被评估企业承诺函;

附件九、 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附件十、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十一、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

附件十二、 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附件十三、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附件十四、 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13 层 53

邮政编码:100027 电话:(010)58383636 传真:(010)6554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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