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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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26 证券简称:西藏天路 公告编号:临 2015-51 号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藏天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083号文核准,于2015年11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8,480,392股,每股发行价格8.16元,共计募集资金966,799,998.72元,扣除发行

费用36,390,080.3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30,409,918.38元,经中审亚太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5]第020581号《验资报告》验证,此次公开发行

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10月30日全部到位。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司和保荐机构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

萨城西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拉萨城北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拉萨市大

楼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

治区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2015年11月17日签订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15

年11月17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1、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城西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 , 账 号 为 5405 0102 3636 0000 0028 , 专 户 余 额 为

70,977,800.00元。

2、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账号为6957 3269 9,专户余额为127,837,400.00元。

3、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城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为25-9400 0104 0004 823,专户余额为268,727,798.77元。

4、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拉萨市大楼支行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账 号 为 9540 0201 0000 0589 44 , 专 户 余 额 为

48,543,400.00元。

5、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为8116 2010 1340 0000 392,专户余额为150,000,000.00元。

6、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账号为1388 1060 1217,专户余额为267,942,000.00元。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

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

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长城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保荐机构长城证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长城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长城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

行应当配合长城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长城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

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长城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畅、王秀娟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长城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银行应当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

对账单,并抄送给长城证券。

5、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城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长城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城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7、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长城证券

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长城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8、长城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备查文件:

1、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城西支行和长

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营业部和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城北支行和长

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

行拉萨市大楼支行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5、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营业部和长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6、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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