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汪中斌、
吴东彬见证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
规定,依据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
2、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于2015年11月5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登记
办法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11月20在公司住所地召开了现场会议,并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日与股权登记日的间隔未超过7个工作日;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聂凯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会议内容与上述公告一致,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
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表、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6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1,964,674,4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7%;股东、股东
代表、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以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经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
决议:
1.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通过《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逐项表决通过了本次发送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债券品种和期限、债
券利率、募集资金用途、发行方式、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赎回条款或回
售条款、偿债保障措施、承销方式、担保方式、上市场所、决议有效期、
授权事宜等事项。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会议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律师负责解释。
(本页无正文,系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汪中斌
负责人: 吴东彬
201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