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
盛利军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同意提名盛利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人员的提名、任免程
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员履历资料,盛利军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董事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签名:肖强、范建林、曲远方
201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