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我们作为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和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延长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有利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
利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
效期。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池国华 朱晓芸 刘晓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