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关于变更《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购买智能磨削机
器人系列技术的议案》和关于暂缓执行《关于公司购买控股股东所持沈阳远大环
境工程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关文件后,认为:
一、本次变更上述议案的目的是控股股东为支持上市公司业务发展,智能磨
削机器人系列技术由控股股东免费提供给公司独家使用三年(2015 年~2017 年);
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二、关于暂缓执行《关于公司购买控股股东所持有沈阳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
司 100%股权的议案》,由于目前条件尚不成熟,考虑到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暂缓半年待条件成熟后视情而定。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田炳福 吴粒 哈刚
201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