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购买智能磨削机器人系列技术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上述议案的目的是控股股东为支持上市公司业务发展,智能磨削机
器人系列技术由控股股东免费提供给公司独家使用三年(2015 年~2017 年);提
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二、关于暂缓执行《关于公司购买控股股东所持有沈阳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
司 100%股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由于目前条件尚不成熟,考虑到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暂缓半年待条件成熟后视情况而定。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公司董事
会在审议本次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
田炳福 吴粒 哈刚
201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