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0 证券简称:天津磁卡 编号:临 15-039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海南海卡有限公司有关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海南海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卡公司”)系我公司子公司;天津环球磁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磁卡集团”)系我公司大股东。
涉案的金额:本金 3000 万元,利息 2,611,290.00 元,案件受
理费 204,856.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是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15 年 11 月 20 日海卡公司收到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书(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 419 号。
诉讼审理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 磁卡集团
被告: 海卡公司
二、诉讼的主要内容
原告磁卡集团诉称,2013 年 12 月 18 日, 磁卡集团与海卡公
司签署《借款协议》,约定:海卡公司向磁卡集团借款人民币 3000 万
元,借款期限为自支付款项之日起一个月内。如逾期还款应向原告支
付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及自原告出账日至被告实际还款日期间按中
国人民银行实际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2013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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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依据协议约定将款项支付到被告指定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未
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
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3000 万元及截止 2015 年 5 月 20 日的
利息 2,611,290.00 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3 年 12 月 18 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借款协议》,
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3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自支付款项之
日起一个月内。款项用于盘活被告土地资产,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如
逾期还款应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及自原告出账日至被告
实际还款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实际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
2013 年 12 月 20 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代为支付海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保证金的请求函", 要求将上述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汇至该院账
号。同日,原告依据协议约定将款项支付到被告该指定账户。借款到
期后,被告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截止 2015 年 5 月 20 日
被告尚欠原告利息 2,611,290.00 元。
本院认为,被告为生产经营所需,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 由原
告借款予被告。该借款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
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支付款项后,被告未能按期偿还,系违约行为,
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金的民事责任。双方在借款协议中还约定被告未
能按时偿还借款,应当承担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民事责任。现原告依
据借款协议的约定主张由被告偿还截至 2015 年 5 月 20 日的利息,具
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三、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
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海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磁卡集团借
款本金 3000 万元,及截至 2015 年 5 月 20 日的利息 2,611,29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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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204,856.00 元,由被告海卡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
交上诉费,交付于天津巿高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愿放弃上诉权
处理)上诉于天津巿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海卡公司需要计提利息费用 2,611,290.00 元和承担案件受理费
用 204,856.00 元,预计对合并财务报表产生 2,816,146.00 元损失,
具体数字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五、备查文件:
1、《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
419 号
特此公告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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