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均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
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
(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
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
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此后无正文,为签字页。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谢德仁 吴韬 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