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彦科技: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之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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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15]第 B140398-O4

www.hankunlaw.com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06 室 邮编:100738

Suite 906, Office Tower C1 Oriental Plaza, 1 East Chang An Avenue Beijing 100738, P. R. China

电话(Tel): 8610-85255500

传真(Fax): 8610-8525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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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博彦科技/公司 指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激励计划(草 指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

案)》/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股票激励计划(草 指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

案修订稿)》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

《实施考核办法》 指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实施考核办法(修 指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

订稿)》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激励对象名单》 指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激励对象名单(调 指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

整后)》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本次股权激励 指 博彦科技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行为

《公司章程》 指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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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忘录 1 号》 指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

《备忘录 2 号》 指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备忘录 3 号》 指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

股东大会 指 博彦科技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博彦科技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博彦科技监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博彦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所 指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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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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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15]第 B140398-O4

致: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博彦科技委托,就博彦科技实行本次股权激励的相关事宜提供专项

法律服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了《关于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汉坤(证)字[2015]第 B140398-O3)(“原

法律意见书”)。现本所律师就博彦科技本次激励计划修订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为原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原法律意见书一起使用,

原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除本法律意见书特别说

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其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博彦科技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是

完整、真实、准确、有效的,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其中提供的材

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所作出的陈述、说

明、确认和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重大遗漏、误导等情形;

所提供的非自身制作的其它文件数据,均与博彦科技自该等文件数据的初始提供

者处获得的文件数据一致,未曾对该等文件数据进行任何形式上或实质上的更改、

删减、遗漏和隐瞒,且已提供或披露了与该等文件数据有关的其它辅助文件数据

或信息,以避免本所因该等文件数据或信息的不正确、不完整而影响其对该等文

件数据的合理理解、判断和引用。并且,公司所有相关的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相关工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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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乃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博彦科技本次激励计划修订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博彦科技本次股权激励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4. 本所律师同意博彦科技自行引用或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

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博彦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

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

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

书,本所律师履行了《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相关注意义务,

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6. 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7.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8.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博彦科技向证券交易所履行本次激励计划信息披露义

务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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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博彦科技《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及《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相关修订内容进行

了核查,并查阅了与本次激励计划修订相关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主要修订内容

(一) 激励对象数量的调整

1.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激励对象名单》,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

对象原为 311 人,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1,000 万股(最终以实际认购

数量为准),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股票 获授股票占本次 获授股票占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万 股权激励限制性 公司总股本

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1 王斌 董事长 160 16.00% 0.95%

2 马强 董事、总经理 160 16.00% 0.95%

3 韩超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 2.00% 0.12%

4 李光千 财务总监 10 1.00% 0.06%

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共计 307

5 650 65.00% 3.88%

合计 1,000 100.00% 5.96%

2. 鉴于《激励对象名单》中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参与本次股权激励,

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数量进行了调整。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激励对象名单(修改后)》,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由原 311 人变更

为 305 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拟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仍为不超过 1,000 万股(最终以实际认购数量为准)。经前述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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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人数调整后,本次股权激励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变更

为:

获授股票 获授股票占本次 获授股票占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万 股权激励限制性 公司总股本

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1 王斌 董事长 160 16.00% 0.95%

2 马强 董事、总经理 160 16.00% 0.95%

3 韩超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 2.00% 0.12%

4 李光千 财务总监 10 1.00% 0.06%

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共计 301

5 650 65.00% 3.88%

合计 1,000 100.00% 5.96%

3. 根据《激励对象名单(修改后)》,王斌先生、马强先生仍为本次股权激励

的激励对象,王斌先生、马强先生系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其作为本次股权激

励的激励对象事宜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 根据公司陈述并经查验,《激励对象名单(修改后)》作为《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的附件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公司监事会依据相关规定

进行了核实,除不再继续参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的 6 名人员外,其他激励对象为

原《激励对象名单》列示人员,未发生新增激励对象的情形,且经调整后《激励

对象名单(修改后)》列示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其中王斌先生、马强先生作

为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事宜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201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和《关于核查<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改后)>的议案》,认为《激励对象

名单(修改后)》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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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除王斌先生、马强先生作为本次股权

激励的激励对象事宜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其他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

法》及《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5.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激励对象人数的调

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激励对象权利义务的调整

1.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原为: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

展做出应有贡献。(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3)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4)激励对象在锁定期内并不享有所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的以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投票权或通过抵押、质押

等任何方式支配该等限制性股票以获取利益的权利。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激励

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

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

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

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

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

理。(6)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7)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

费。(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2.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对激励对象权利与义务中的第

(4)项约定进行了调整。现关于激励对象权利与义务的约定修改为:“(1)激励对象应

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

献。(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3)激励对象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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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4)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

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

投票权等。但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

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锁定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5)公司进行

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

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

应会计处理。(6)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7)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3. 根据公司陈述并经查验,《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已经公司董事会

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的修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4.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关于激励对象权利义务约定的调整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情形。

二、 本次股权激励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 本次股权激励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陈述并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博彦科技为实施本次股

权激励已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 2015 年 10 月 30 日,博彦科技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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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有关的议案。

2. 2015 年 11 月 1 日,博彦科技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有关的议案。

3. 2015 年 11 月 1 日,博彦科技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对本

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审议通过《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关于核查<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有关的

议案。

4. 2015 年 11 月 20 日,博彦科技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其摘要》、《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修订稿)》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调整有关的议案。

5. 2015 年 11 月 20 日,博彦科技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对《激

励对象名单(修改后)》列示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进行核实,并审议通过《博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于核

查<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调整有关的议案。

6.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和是否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 本次股权激励尚待履行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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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实施本次股权

激励,博彦科技尚需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2. 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 股东大会审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关于将持股 5%以上的

股东王斌、马强作为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监事会就《激

励对象名单(修改后)》的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做出说明。

4.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并审议决定是

否同意将持股 5%以上的股东王斌先生、马强先生作为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

5.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持股 5%以

上股东作为本次股权激励激励对象相关事宜,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6. 在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后,公司向商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并办

理有关法律文件的变更手续。

7. 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博彦科技实施本次股权激励及本次股权激励的修订事

宜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但尚需根据本次股权激励的进程逐步履

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述法定程序。

三、 本次股权激励的实施对博彦科技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博彦科技实施本次股权激励的目的是

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

人员及核心团队成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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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结合,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利

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

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升公

司业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博彦科技《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制定

及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

形,亦不存在明显损害博彦科技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主要内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博彦科技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已经履行的相关法定程序符

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博彦科技本次股权激励不存在明显损害博彦科技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

持股 5%以上股东作为本次股权激励激励对象相关事宜后且公司为实施本次股权

激励尚待履行的法律程序均得到合法履行后,博彦科技即可实施本次股权激励。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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