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博彦科技 股票代码:002649 编号:2015-096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修订说明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了第二届
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博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同意
对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的
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的名单
进行调整的说明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参与本计划,
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调整,即将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激励对象人数由原 311 人调整为 305 人。具体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变更情况详见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二、关于对公司《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五章 激励
计划的具体内容”之“八、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进行调整的说明
原文: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对本次授予 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
确认总费用为 4,892.39 万元,前述费用由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锁定
期内按年度分摊。假设授予日为 2015 年 11 月,则 2015 年-2018 年限制性股票成
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4,892.39 353.37 3,938.91 572.27 27.83
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
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
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
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
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调整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对本次授予 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
确认总费用为 4,892.39 万元,前述费用由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锁定
期内按年度分摊。假设授予日为 2015 年 12 月,则 2016 年-2018 年限制性股票成
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2016 年(万元) 2017 年(万元) 2018 年(万元)
4,892.39 4,240.49 621.53 30.37
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
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
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
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
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三、关于对公司《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七章 公司
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之“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调整的说明
原文: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在锁定期内并不享有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以下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投票权或通过抵押、质押等任何方式支配该等限制性股票以
获取利益的权利。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
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
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解
锁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五)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
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
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
(七)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调整为: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
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锁定
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
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该等股份锁定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五)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
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
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
(七)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特此公告。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