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富龙: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1-20 16: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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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的要求,作为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三届

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进

行了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

独立董事,经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

锁条件是否达成等事项进行了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

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对预留股权激励股份

第一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

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的条件已经成就。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4名激励对象办

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相关事宜。

二、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规定。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捌亿元闲

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保本型银行短期(不超过 1 年)理财产品。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樊勇明 胡鸿高 钱逢胜

2015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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