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超纤: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口头反馈意见的回复

来源:深交所 2015-11-20 08: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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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口头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口头反馈意见的要求,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发行人”或“申请人”)会同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

荐机构”)、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对口头反馈意见

进行了认真讨论,对口头反馈意见中提到的问题予以落实。现将口头反馈意见有

关问题的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说明: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所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

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的相同。

1

问题一: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对发行人因违反《上海市大气污染防

治条例》而受到的行政处罚是否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明确

意见。

答复:

一、公司因违反《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而受到的行政处罚,并进行

整改相关情况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5 年 10 月 19 日向公司发出第 2120150081 号《行政

处罚决定书》,公司因违反《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

定被处以罚款 80,000.00 元。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

统,并保持其正常使用;造船等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检查发现,公司后整理车

间配料环节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环保局工作人员认为配料过程产生挥发性废气,

不符合“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

进行”的规定。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而对废气排

放规定比公司目前执行标准更加严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

正案)于 2015 年 8 月 29 日修订通过,于 2016 年 1 月 1 日实施。由于《上海市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时间不长,公司未充分理解《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有关条款的规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后,公司认识到该问题,立即对该

车间的配料环节进行了整改,在配料容器上增加了密闭防尘设施,并对可能产生

的废气集中回收和处理,及时改正了处罚所列的不规范行为。

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的明确意见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上述不规范行为未对环境产生重

大影响,前述行政处罚涉及金额较低,公司已经及时纠正了处罚所列不规范的行

为,前述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除上述处罚外,公司

及子公司江苏华峰超纤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华峰化学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

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近三年来未出

现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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