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 田 港: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15年11月)

来源:深交所 2015-11-20 09: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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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

投资行为,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安全和增值,实现证券

投资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企业证券投资行为。公司控股企业

的证券投资行为,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及公司控股企业未经公司董

事会批准,不得开展证券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境内外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

券回购、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被证券交易所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第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规和公司章

程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证券投资原则

(一)公司证券投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公司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结合市

场机会,实现投资收益;

(三)公司证券投资必须与资金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发展;

(四)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第二章 证券投资决策、执行和控制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

程序。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在 10 亿(含 10 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公司证券投资总额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事项需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

还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投资风险

可控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投资规模不应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

来源须为自有资金,不存在违反规定的证券投资等情形。

第十条 公司管理层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事

宜,并在审议批准的最高投资额度范围内,根据公司资金、市场情况来确

定具体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由相关部门协同公司规划发展部负责具体运

作;规划发展部负责拟定具体投资计划;财务管理部负责资金的汇划,安

全及时入账,相关证券投资的会计核算;风险控制与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

资事宜定期审计和评估;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证券投资事宜的信息披露工

作,证券账户监管及操作;产权法律与合同管理部负责证券投资事宜的后

续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证券投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照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本制

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

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五)公司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人名单;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

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证券投资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相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

金账户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

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

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

占总投资的比例;

(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

称、代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三)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第四章 信息隔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与公司投资相

同的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负责证券投资操作的

具体工作人员应当对公司证券投资方案或者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等信息

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个人或组织披露上述证券投资信息,法律、法规或

国家行政机关经法定程序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以及其他法规的规定负责公司

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公司管理层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将证券投资具体

情况向董事会汇报,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

益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

定利用内幕信息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而获利的,应当将收益交予公司,

并由公司按照内部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2015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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