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事项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
的有效性的说明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
四川雅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京云、林忠群、杭州融高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成
都亚商富易投资有限公司、陈思伟、李洪、西藏融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辰
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田树鳌、黄健斌、成都易高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李梁、四川恒鼎实业有限公司、杨春晖、兰英购买其持有的四川国理锂材料有限
公司 100%股权;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四川雅化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四
川兴晟锂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
司购买其持有的四川华闽矿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十名
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前述标的资
产交易价格的 %(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行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关
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7 号: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事项》的要求,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
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的说明
(一)关于信息披露
1、2015 年 8 月 13 日,公司于指定媒体披露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
编号:2015-057),因筹划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 2015 年 8 月 13 日上午开市时
起停牌。2015 年 8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公司股票继
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8),确定前述重大事项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
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2、股票继续停牌期间,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发布进展公告,分别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2015 年 9 月 7 日、2015 年 9 月 14 日披露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事项的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为:2015-062、2015-063、2015-064)。
3、2015 年 9 月 18 日,公司已与其中三家标的企业的相关方签订了交易《意
向书》,并就交易方案等事宜展开了具体商谈。鉴于收购资产事项的前述进展情
况,公司申请股票于 2015 年 9 月 18 日开市起继续停牌,承诺争取累计停牌时间
不超过三个月,并披露了《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5-065)】
4、2015 年 9 月 23 日,公司进一步披露了《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
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66),对公司本次收购资产事项的进展情况及
继续停牌期间工作安排进行了详细披露。
5、停牌期满继续停牌期间,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发布进展公告,分别于 2015
年 9 月 25 日、2015 年 10 月 9 日、2015 年 10 月 16 日、2015 年 10 月 23 日、2015
年 10 月 30 日、2015 年 11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继续停
牌公告》(公告编号为:2015-069、2015-071、2015-072、2015-074、2015-076、
2015-077、2015-079)。
(二)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程序
1、股票停牌期间,公司积极推进与标的企业相关方的商务谈判,联系确定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审计、评估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并与中介机构
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论证,与相关交易对方进行了沟通,形成了初步方案。
2、股票停牌期间,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本
次交易的预案及其他有关文件。
3、2015 年 11 月 20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5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等相关议
案。
5、2015 年 11 月 20 日,公司与交易对方分别签署《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协议》。
6、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预案出具了核查意见。
7、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获得的授权和批准包括: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2)交易对方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综上,公司已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7 号: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事项》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
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备、合规。
二、关于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7 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公司就本次交易提交的法
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
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以及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履行的法定程序完备、合规,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