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的议案》、《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的议案》等议案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预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本次交易预案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监管规则,交易完成后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推进向新能源锂电产业的战
略转型,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我们事前审议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同意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亦春 朱福惠 唐予华
2015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