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实施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本次
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方案以及拟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方案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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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卢侠巍 支毅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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