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
为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
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
现就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景良好。
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市场份额、加快公司发展步伐、增强公司持续
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吴迪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部分股票,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
审议《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同意公司与吴迪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
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等议案时,关联
董事吴培服、吴迪先生均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定价方式公
平公允;交易程序安排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规定,公开透明;该关联交易的实施体现了对上市公司的信心,有利于公司发展,
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二、 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董事会与发行公司债券相关的议案内容,包括《 关于
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后,对
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
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将公司的
实际情况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对照,认为公司符合现
行公司债券政策和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各项规定,具备面向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拟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
的发展,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作;同
意将发行公司债券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
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考虑公司现状、业务发展需要、 相
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及股东回报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
我们认为,董事会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及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
分红政策连续、稳定、客观、合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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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家河 陈 强 吕忆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