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众会字(2015)第 5885 号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星新材")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双星新材申请申报材料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双
星新材申请申报材料的必备条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二、管理层的责任
双星新材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以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
中,我们实施了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选择的鉴证程序取决于注册
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
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鉴证程序,但目的并非
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双星新材管理层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发布的《关
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双星新材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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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陆士敏
中国注册会计师 蒯薏苡
中国,上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