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8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2015-054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丹邦科技”)控股股东
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邦投资”)及其法定代表人、丹邦科
技实际控制人刘萍于 2015 年 11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46 号),
现公告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
对丹邦投资违法减持丹邦科技股份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
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
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会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举行了听证,听
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丹邦投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丹邦投资作为持股丹邦科技 5%以上股份的股东,于 2015 年 3 月 9 日、2015
年 3 月 16 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在二级市场减持丹邦科技股份 1200 万股,占丹
邦科技已发行股份的 6.57%。丹邦投资减持股份累计达到 5%时,没有在履行报告
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丹邦科技股份,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股份数为 2,868,000
股,违反法律规定减持金额为 93,525,480 元。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为刘萍。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责令丹邦投资改正违法行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
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
对丹邦投资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予以警告,同
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萍予以警告。
对丹邦投资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丹邦投资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560万元罚款,对丹邦投资合计罚款600万元。对丹邦投资
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萍处以30万元罚款,对丹邦投资在
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萍处以30万元罚款,对刘萍合
计罚款6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萍表示接受
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将积极配合执行本
次行政处罚决定。
2、公司将加强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坚决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