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安科技:关于与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共建非晶态合金联合实验室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1-18 13: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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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28 证券简称:宜安科技 公告编号:2015-086 号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共建非晶态合金联合实验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作基本情况

鉴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甲方”) 在非晶态合金

领域的技术需求及产业基础,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科院金属所” 或“乙

方”)拥有在非晶态合金成分开发、非晶态合金构件成型和制备技术方面的技术优势,

为实现双方优势互补,提升公司在新型材料产业开发和生产领域的国际地位,推动非晶

态合金等新型材料在消费电子、汽车、通信等领域的应用,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同意由

公司提供实验室运行经费,由中科院金属所提供研究人员和常规研究设备,成立“中国

科学院金属研究所——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晶态合金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

“联合实验室”)。

2015 年 11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

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共建非晶态合金联合实验室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本次合作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中科院金属所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次合作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

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72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材料科学与工程研究,促进科技发展。材料物理与化学研究

材料学研究 材料加工工程研究 冶金物理化学研究 钢铁冶金研究 有色金属冶金研究

凝聚态物理研究 电化学研究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研究 环境科学研究 相关学历教育、博

士后培养、专业培训与学术交流 《腐蚀科学与防护技术》和《中国腐蚀与防护学报》

出版

法定代表人:杨锐

开办资金:14,285万元

三、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作主体

甲方: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

(二)合作主要内容

1、甲方提供实验室运行经费,乙方提供研究人员和常规研究设备,成立“中国科

学院金属研究所——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晶态合金联合实验室”。联合实验室

为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共同设立的独立核算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

2、联合实验室分为共建基础实验室和应用实验室。共建基础实验室设立在中国科

学院金属研究所,由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提供必要的实验室用房。应用实验室设在东

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必要的实验室用房和产业

化设备。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对外挂牌“中国科学

院金属研究所—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晶态合金联合实验室”。联合实验室研发

经费共计约 6000 万人民币,由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每年的实际工作需求支付

给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具体额度以年度合同为准。

3、联合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联合实验室设主任一名,由乙方高级研究人员担

任,设副主任一名,由甲方技术人员担任。主任负责中心日常管理工作,但重要事项必

须正、副主任协商一致。本合同的有效期为2015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协议到

期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五年。

4、联合实验室的主要任务

(1)新产品和新技术研发

甲方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产业政策,可向乙方提出非晶态合金领域新合金成分、新

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研发项目及明确的研究任务和目标,乙方科研人员作为研究项目

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联合研究小组完成研究任务。

(2)技术咨询服务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应为甲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咨询服

务,为甲方解决实际问题,乙方高级研究人员应定期(每年不少于 4 次)到甲方生产一

线了解情况,指导解决技术问题。

(3)人员培训与交流

甲乙双方应对方要求,可互为对方人员开设专题讲座,亦可互派人员到对方参与项

目实施或课题研究。

(4)合作申报国家研发项目

双方应实行优势互补,积极配合,共同申请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的科技计划项目和

产品研发项目,为双方和联合实验室的滚动发展争取新的资源,提升研发实力和单位形

象。

5、经费与利益分配原则

(1)每年十一月份,甲乙双方应联合制定联合实验室的当年研究课题及研发预算,

经联合实验室主任和副主任共同同意后,甲方根据研发预算向联合实验室拨付研发经

费。乙方应按照研究课题及研发预算,委派具有相应能力和资格的研究人员进行工作。

(2)本协议所述的“新产品和新技术研发”,由双方另立单项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

义务。除本协议所述的“新产品和新技术研发”外,联合实验室相关活动由甲方按照甲

乙双方联合制定的研发预算提供研发经费,不另立单项协议。

(3)本协议所述的“合作申报国家研发项目”,由联合实验室申报成功后,所得资

源和经费应按照联合实验室组织章程进行使用(比例为:甲方:乙方=50:50)。

(4)除本协议所述的“新产品和新技术研发”外,联合实验室产生的成果,由双

方共同享有,并由双方共同进行专利、商标或著作权的申报,双方均可无偿使用该等成

果。对该等成果许可或转让第三人而产生的经济效益,由甲乙双方按照 70:30 的比例

分享。

(5)双方开展的其它合作事项所发生的费用与收益,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6、甲乙双方同意,联合实验室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完成的成果,双方共同享有著作

权、专利权、徽标使用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软件使用权等权益。双方单独完成的成果

归各自所有。双方派遣至联合实验室的人员主要利用联合实验室的经费和设施产生的技

术成果,亦归双方共同所有。

7、与该联合实验室所研究的内容及形成相关成果均应优先与甲方共同合作推广应

用。

8、在不影响双方合作利益和目标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均可开展与第三方的合作。

但在任何情况下,一方与第三方的合作不得对另一方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9、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甲方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合作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合作的目的

非晶态合金无论是性能、成型方法和技术工艺都能够满足复杂形状消费电子产品的

制备,很好实现消费电子产品所追求的更小、更薄、更轻的目标,是国内少数具备全球

领先水平、符合“中国制造 2025”方向的新材料品种。

公司在行业内较早进行非晶态合金的研发,公司的非晶态合金技术已经成熟,可以

根据客户的需求将非晶态合金应用到不同的智能终端产品上,并且部分产品已向客户供

货。随着业务的不断深入,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在非晶态合金材料及其制备技术等方面

出现了新的挑战,例如,产品的种类和尺寸有一定限制,产品稳定性和成品率亟待进一

步的提高,这些对于新型非晶态合金的开发、制备技术的改进及新型制备技术建立提出

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公司与中科院金属所合作成立联合实验室,建立研发平台,能够

为公司非晶态合金技术研究与新产品开发提供持续更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二)本次合作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掌握了非晶态合金产品在材料、工艺、设备等方面的核心技术,具有小件产品、

大件成型产品的生产能力,是行业内极少数实现非晶态合金精密结构件在消费电子领域

商用的供应商之一。中科院金属所是国内最早开展非晶态材料研究的单位之一,具有雄

厚的研究基础和资源,其块状非晶及其复合材料制备研究代表全球最高水平。本次合作

事项,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和中科院金属所在非晶态合金技术领域各自优势,联合开展

非晶态合金材料、生产设备、制品、新型制备技术研发等业务,提高公司科研水平,加

速成果转化,加快公司新产品的推出进度,增强公司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进一步巩

固公司在非晶态合金领域的领先地位。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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