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心集团: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36号《关于对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回复

来源:深交所 2015-1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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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重组问询函的回复

瑞华专函字【2015】48140015 号

目 录

一、 问询函回复 1-3

二、 本所营业执照及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 签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Postal Address:5-11/F,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 Building 7,NO.8,Yongdingmen

Xibinhe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邮政编码(Post Code):100077

电话(Tel):+86(10)88095588

传真(Fax):+86(10)88091190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 36 号

《关于对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的回复

瑞华专函字【2015】48140015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关于对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

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 36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瑞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我们”或“本所”,下同)对问询函中提到的需要

会计师说明或发表意见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问询函中涉及会计师事务所

的相关问题进行回复,说明如下:

问题 2、此次重组承担补偿义务的交易对方承诺志诚泰和 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额(净利润数额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所有的净利润为准)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6,000 万元、7,200

万元,而志诚泰和 2015 年 1-7 月实现的净利润数额为-541.17 万元。(3)请补

充披露标的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和相关会计处理,并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答复:

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和相关会计处理

根据公司业务类型,公司收入分为三大类:办公设备销售,技术开发和系统

集成服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与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相关的风险和

报酬都已经转移,没有继续管理权,同时收入金额能够可靠确定并且预计收入金

额可以收回,方可确认收入。因为业务的不同,确认的时点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办公设备销售确认收入

1

公司办公设备销售业务,当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

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

有效控制,且收入的金额、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

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公司销售的各类商品,在货物发给客户于客户收到货物后,确认销售收入。

供应商返利:根据供应商实际提供的返利数据经双方确认后于收到时冲减当

期的成本。

2、技术开发收入的确认依据

技术开发是指根据与客户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对用户的需求进行充分调查

和理解,并根据用户的实际需求进行专门的软件设计与开发。该类业务适用提供

劳务收入确认原则,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于资产负债

表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的劳务收入。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按已完工作的

测量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①收入的金额能够

可靠地计量;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③交易的完工程度能够可靠地

确定;④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则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得到补

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的劳务收入,并将已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

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如预计不能得到补偿的,则不确认收入。

公司对外提供技术开发服务,根据与客户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一般对于开

发及实施周期不长,未跨期的项目于项目结束经客户验收后确认收入实现;对于

开发及实施周期较长的项目,公司一般与客户签订了分阶段验收的条款,则根据

与客户确认的分阶段工作量确认情况确认收入。如存在开发与实施周期跨两个或

以上会计年度但未约定分阶段验收的项目,则根据会计政策的规定,按已经发生

并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

3、系统集成收入的确认依据

系统集成是指公司根据特定客户的需求,将各种软硬件协调组织成一个应用

系统的销售服务。公司的大部分系统集成业务属于附带安装或其他实施条件的商

品销售业务,适用于商品销售确认的收入原则,在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

2

和报酬转移给买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

售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

现。

公司对于不需要安装的系统集成业务,在取得客户货物签收单后确认收入;

对于需要安装的系统集成业务,在安装完毕,经客户验收后确认收入。

我们认为,公司上述收入确认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相关会计处理正

确。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张 翎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李敏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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