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从业资格,为本公
司提供的审计服务规范、专业,审计团队严谨、敬业,具备承担本公司审计工作
的能力。
2、本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的审
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发表意见人:姜尚君、马刃、杜传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