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关于资产重组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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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15-060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产重组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072 号),核准公司向中国蓝星(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星集团”)发行 158,585,867 股股份

购买相关资产。2015 年 10 月 16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就公司本次向蓝星集团发行 158,585,867 股普通股(A

股 ) 事 项 , 出 具 了 《 股 份 登 记 申 请 受 理 确 认 书 》( 业 务 单 号 :

101000003016),确认上述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

东名册。

本次资产重组相关交易方所出具的重要承诺的主要情况如下(本

公告中的简称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

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序号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承诺方

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

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

关于提供材料真 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 中国化工

1 实、准确、完整的 偿责任。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 蓝星集团

承诺 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上市公司

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

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该上

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沈

阳化工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

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亦不会投

资任何与沈阳化工及其下属公司经营

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

他企业;如承诺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现

有业务或该等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 中国化工

关于避免同业竞

2 范围,与沈阳化工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 蓝星集团

争的承诺函

业务产生竞争,则承诺人及其控制的企

业将采取停止经营产生竞争的业务的

方式,或者采取将产生竞争的业务纳入

沈阳化工的方式,或者采取将产生竞争

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合

法方式,使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不再

从事与沈阳化工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

的业务,以避免同业竞争。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

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沈阳化工的

关联交易,不会利用自身地位谋求沈阳

化工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

第三方的权利;不会利用自身地位谋求

与沈阳化工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若存

中国化工

关于规范关联交 在确有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承

3 蓝星集团

易的承诺 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与沈阳化

工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

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沈阳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办理相关内部决策、报批程

序,保证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

序号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承诺方

的条件与沈阳化工进行交易,亦不利用

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沈阳化工及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1. 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的

上市公司股份,自全部新增股份在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予转让或流通,36

个月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

规定执行

2. 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 蓝星集团

4 股份锁定承诺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的,蓝星集团持有 中国化工

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沈化集团

个月。

3. 对于本次交易前中国化工、沈化集

团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国化工、

沈化集团承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予转让,但如在同一实际

控制人控制下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

让或划转不受前述 12 个月限制。

不存在泄漏内幕 不存在泄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内

中国化工

5 信息及进行内幕 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蓝星集团

交易情形 产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1. 就坐落于蓝星东大淄国用(2013)

字第 C00861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

下土地之上的 7 处东大山庄房屋建筑

物,蓝星集团承诺:①至《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协议》所约定交割日,该等房产

如果仍未出售且仍未取得房产证的部

中国蓝星(集团) 分(以下称“标的房产”)及其对应土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使用权,将由蓝星集团以现金购买;②

于 山 东 蓝 星 东 大 中发国际将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6 化 工 有 限 责 任 公 议》所约定交割日的上月月结日为基准 蓝星集团

司 所 涉 部 分 相 关 日对标的房产及其对应土地使用权进

房产、土地后续处 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理事宜的承诺 转让价格将以中国化工备案确认的评

估值为准。同时,该转让价格如低于中

发国际为公司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资产

评估报告》(中发评报字[2014]第 0018

号)中所确认的对应无证房产及其对应

土地使用权的估值,则转让价格最终以

《资产评估报告》(中发评报字[2014]

序号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承诺方

第 0018 号)中所确认的对应无证房产

及其对应土地使用权的估值为准。

2. 就坐落于蓝星东大所承租集体建设

用地上的 6 处自建房屋、在建工程及

25 万吨聚醚多元醇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简称“技改项目”),蓝星集团承诺:

因该等房屋用地及报建问题导致蓝星

东大或沈阳化工受到任何损失,包括但

不限于:①因土地租赁合同不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而无法继续执行、因建设工程

违规导致的罚款及建筑物强制拆除、租

赁期限不能涵盖房屋预计可使用寿命

而导致的预期损失等,损失金额包括实

际遭受损失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均由

蓝星集团全额补偿给蓝星东大或沈阳

化工,由蓝星集团以本次交易中获得的

沈阳化工股份补偿给蓝星东大或沈阳

化工,如上述损失金额低于中发国际为

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

发评报字[2014]第 0018 号)中所确认的

对应房屋建筑物的估值,损失金额最终

以《资产评估报告》(中发评报字[2014]

第 0018 号)中所确认的对应房屋建筑

物估值为准,补偿股份数量为实际损失

金额与房屋建筑物估值孰高者除以本

次交易的发行价格(4.46 元/股);②

如因报建手续等问题导致 25 万吨聚醚

多元醇技改项目无法投产或被责令停

产且未能在主管部门要求的限期内完

成整改恢复生产(以下简称“触发情

形”),中发国际基于蓝星东大 2013 年

度生产能力及成本费用水平评测,蓝星

东大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应调减为

51,000 万元,相较中发国际出具的《资

产评估报告》(中发评报字[2014]第

0018 号)蓝星东大股东全部权益评估

值 71,203.99 万 元 , 调 减 估 值 额 为

20,203.99 万元,由蓝星集团 3 个月内

(自触发情形发生之日起算)以本次交

易中获得的沈阳化工股份全额补偿给

蓝星东大或沈阳化工,蓝星集团需补偿

股份数量为调减估值额除以本次交易

序号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承诺方

的发行价格(4.46 元/股)。如本次发

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沈阳化

工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的相

关规则对上述补偿股份数量计算公式

中的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以上应

补偿股份总数不超过本次交易中蓝星

集团取得的股份总数。

3. 上述尚未取得房产证房屋建筑物的

房产证办理后续费用及相关税费均由

蓝星集团全额承担。

1. 严格履行《资产转让及无偿使用协

议》及《资产转让及无偿使用协议之补

充协议》中的相关义务;

蓝星东大持有的

2. 因该等瑕疵房产导致蓝星东大或沈

6 瑕疵房产转让及 蓝星集团

阳化工受到任何损失,均由蓝星集团全

无偿使用

额补偿给蓝星东大或沈阳化工;

3. 瑕疵房产的房产证办理后续费用及

相关税费均由蓝星集团全额承担。

本次资产重组相关交易方所出具的重要承诺的详细情况详见《沈

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

股份上市报告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承诺各方均正常履行上述承诺,未发生违

反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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