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数控:关于原实际控制人重大诉讼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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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48 证券简称:华东数控 公告编号:2015-100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实际控制人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东数控”)于 2015 年 11 月

17 日收到原实际控制人之一汤世贤提交的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威海中院”)

《应诉通知书》(案号:(2015)威商初字第 119 号)和《民事起诉状》等文件,该

文件表明上海至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至融”、“原告”)因与公司原

实际控制人汤世贤、高鹤鸣、李壮、刘传金(以下简称“原实际控制人”、“四被告”)

于 2014 年 9 月 15 日签订《关于*ST 东数非公开发行和收购资产之合作框架协议》

而引起的上市公司收购纠纷向威海中院提起诉讼,威海中院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

予以受理,并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冻结被告汤世贤所持有的华东数控 700 万元股

股票及孳息。

威海中院定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开庭审理。

二、《民事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按约定双倍返还原告保证金 5,500 万元人民币。

2、判令四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关于*ST 东数非公开发行和收购资产

之合作框架协议》,停止一切非原告主导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和资产收购重

组行为。

3、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三、《民事起诉状》中描述的事实与理由

1

2014 年 9 月 15 日,原告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东数控)的实

际控制人(即四被告)签订了《关于*ST 东数非公开发行和收购资产之合作框架协

议》,该协议约定:在原告向被告支付 5,000 万元保证金后,四被告应确保华东数

控非公开发行和资产收购行为的主导权由原告负责实施,四被告作为华东数控的

实际控制人,应确保原告的非公开发行和收购资产方案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

否则四被告应双倍返还保证金且需要继续履行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原告向被

告汤世贤账户转入保证金 5,000 万元,2015 年 2 月 13 日,原告按照约定就华东数

控进行资产重组的方案与华东数控董事会进行商谈,但未能通过。随后,华东数

控即于 2015 年 3 月 19 日公告终止本次重大事项筹划。此后,四被告违反双方约

定,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第三方筹划进行资产重组事项。2015 年 4 月 15 日

因资产重组华东数控公告股票停牌,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重组意向书>的议案》,同日公司与第三人久

泰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签署了《重组意向书》。原告多次与四被告进行沟通,要求

其履行双方协议约定,停止一切非原告主导的重组事宜,但四被告仍然在明知违

约的情况下,继续进行与第三方的资产重组事宜。被告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双方的

约定,背弃了应有的诚信,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因此,原告具状人民法院,

请求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停止违约行为,同时,原告保留进一步索赔损失的权

利。请求依法裁决。

四、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六、本次诉讼对公司正在筹划的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的诉讼最终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

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

公司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正在筹划的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无实质影响。

《关于*ST 东数非公开发行和收购资产之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15 年 8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和

《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4)。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披露的信息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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