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
牌业务指引》及《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
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BEM HOLDINGS PTE LTD 签署了《重大
资产重组框架协议》,表明合作意向,本协议签署有利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继续
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海外收购,收购程序较为复杂且时间周期较长,
相关各方需要沟通协调的工作量较大。截至目前,中介机构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
尚未完成,有关各方仍需就重组方案开展论证和完善工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
股价异常波动,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的相
关规定,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后,拟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5 年 12 月 7 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二个月,并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有利于推进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况;
3、公司董事会审议以上议案的提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以
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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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克 吴义强 刘国武
2015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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