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关于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2012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受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湖南环
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 朱军、李可人 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见证。会议召开前和召开
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
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验,并根据《规则》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交所网站以公告形
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
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了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18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 9:15 至 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18 日 14:00 在湖南省
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 255 号公司本部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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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所律师对参加会议的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文件的审
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4 人,均为 2015 年 11 月 10
日 1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持有和代表公司股
数 836,724,90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9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18 人,代表股数 17,841,111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
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股东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
决,合并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
了表决权。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下
列两项议案:(1)《关于公司与上海大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
租赁的议案》;(2)《关于公司为大唐华银攸县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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