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69 证券简称:金利华电 公告编号:2015-057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约定合同生效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4 日)。
2.合同的履行期限:2016 年 5 月 30%,2016 年 6 月 20%,2016 年 7 月 30%,
2016 年 8 月 20%。
3.虽然公司在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玻璃绝缘子生产、制造、售后服务等方
面具有成熟技术和丰富经验。但是由于适用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玻璃绝缘子对产
品质量要求非常高,如果发生较大的质量问题,将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不利影响。
4.由于本合同履行时间均在 2016 年,因此合同履行对公司 2015 年度经营
成果不会产生影响。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基本情况:
买方: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
注册资本:326,67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电力生产供应;发电厂和输变电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建筑安
装(限分支机构经营)、调试、修造、器材购销;承包国内外电力工程项目的设
计、施工、提供劳务、物资设备、科研技术;本企业自产的机电产品、仪器设备、
黑色及有色金属制品、化工产品、建材的出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
料、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的进口和“三来一补”业务;各项电力工程项
目的业务咨询、培训、评估。
类型:全民所有制
注册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 8 号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与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
年 度 销售金额 占当年销售比重
2012 年 2,032.80 万元 16.35%
2013 年 28.79 万元 0.17%
2014 年 0.00 万元 0.00%
2015 年 1-9 月 118.11 万元 8.13%
3.履约能力分析: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成立于 1990 年 2 月,是国家电网公
司的全资子公司,也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担着建设、经营、发展甘肃电网的任
务。公司本部设置 24 个职能部门(含工会、企协分会)。下属 13 个市(州)供
电公司、7 个业务支撑实施单位、1 个水电厂和 3 个综合产业单位,具有较强的
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词语含义
本协议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相应词语的含
义相同。
(二)合同组成部分
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协议、纪要等文件;2.合同协议书及附
件;3.中标通知书;4.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招标文件
和投标文件;7.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
互为说明。如有不一致,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照上述文件所列顺序为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
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卖方承诺除偏差表释明外已完全
响应买方招标文件,若发生投标文本与招标文本不一致的,则买方有权选择以招
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
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三)合同标的
项目名称 货物 型号 数量(片) 交货日期 交货方式
名称
酒泉~湖
2016 年 5 月 火车站车
南±800 千
玻璃绝 LXZY-550 30%,6 月 板交货
伏直流工 413,524
缘子 (380/240/640) 20%,7 月 (买方负
程(甘肃境
30%, 月 20% 责卸货)
内)
注:以上按合同串数量换算成片数量以后的数据。
(四)合同价格与支付
1.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152,404,272.3 元(含税)。
2. 合同金额分预付款、到货款、投运款和质保金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
1:6:2:1。
(五)承诺
1.卖方承诺按合同约定向买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合同货物和服务;2.买方
承诺按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3.卖方承诺按照合同的技术要求制造合
格的合同货物,按照工期要求及时供货,在合同签订、生产制造、履约及售后服
务等阶段避免出现不诚信行为。卖方同意买方有权将卖方的不诚信行为在电子商
务平台质量监督栏目的业务公告中予以公布。卖方承诺已知悉买方针对上述不诚
信行为制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相关规定。4.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
合同项下的债权(合同价款及其他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六)质量保证:
1.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合同货物通过验收并投运后 24 个月。如果相
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保证期
超过前述约定期限的,则质量保证期应以较长者为准。
1.1 如果由于买方原因未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 10 个月内
完成验收并投运,则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
交货地之日起 30 个月。
1.2 合同货物总装后进行试验时,若因主要技术指标不合格,经处理后方
合格出厂的,应将原因和处理情况列入出厂文件。质量保证期在上述期限基础上
延长 12 个月。
2.卖方保证其提供的合同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所有螺栓、螺帽、
阀门等必须防腐防锈,质量保证期内不得出现锈蚀、开裂。卖方保证其合同货物
在正确安装、正常操作情况下,运行安全、可靠。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
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
买方要求进行修理、更换,或赔偿买方的损失。如需更换,卖方应及时用合格优
质的产品进行更换。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卖方承担。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应
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的 7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承认买方的索赔请
求。
3.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责任导致合同货物停运时,质量保证期自卖
方消除该缺陷后重新计算,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设备质量原因
引起的相关检测、实验、专家咨询、运输、安装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如在质量
保证期内发现合同货物部件出现缺陷但不影响合同货物的正常运行,经维修或更
换后的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
4.质量保证期的届满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货物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货物
损坏的潜在性缺陷所应负责任的解除。质量保证期结束后 5 年内,合同货物出现
潜在性缺陷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对有缺陷的合同货物和同一批次的合同货物免
费予以及时修理或更换。质量保证期结束 5 年后,合同货物寿命期内,合同货物
出现潜在性缺陷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成本价对有缺陷的合同货物和同一批次
的合同货物予以及时修理或更换。
5.卖方应保证合同货物经过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在其寿命期内运
行良好,卖方承诺合同货物的寿命期不少于 40 年。
在货物寿命期内,卖方发现合同货物存在潜在性缺陷或原理性故障时,应
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
6.对于合同货物,卖方应采用有运行经验证明正确的、成熟的技术和材料;
若采用卖方过去未采用过的新技术、新材料,应经买方事先同意。新技术、新材
料、新工艺等未经试验及验证评定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退货或更换,并按照本
合同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买方的同意并不减轻或免除卖方根据本合同所应承担
的责任。卖方从分包商处采购的设备及部件的一切质量问题应由卖方负责。
7.如果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或由于技术资料有错误、卖方技术人
员指导错误,造成合同货物报废或工程返工,卖方应立即无偿进行更换或赔偿买
方因此遭受的损失。需更换合同货物的,卖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
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新货物的费用、将新货物运至安装现场的费用及处理
被更换货物的费用等。卖方更换或修理合同货物的期限按双方约定执行,如逾期
未完成更换或修理工作的,按延迟交货处理。
8.如果由于买方未按照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进行安装、
操作或维护,及非卖方技术人员的原因造成合同货物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
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
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9.在从合同货物运至交货地点之日起至质量保证期结束之日的期间,如发
现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买方有权选择以下一种或
几种补救措施:
9.1 修理
卖方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货物进行修理(含返厂维修),以使其符合
合同要求,费用由卖方承担。除非买方同意,修理工作应在 30 日以内完成。逾
期未完成的,按照本合同的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卖方修理的货物仍不符合合
同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更换、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物或解除合同。买方解除
合同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9.2 更换
卖方以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替换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合同货物,费用由卖方
承担。除非买方同意,更换应在 30 日以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按照本合同的
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卖方更换的货物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退
货、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物或解除合同。买方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9.3 退货
买方将有缺陷的合同货物退还卖方,卖方负责将被退还的合同货物运出安
装现场。在此种情况下,卖方应退还已收取的该合同货物的货款并承担买方支出
的安装、拆卸、运输、保险及购买替代品的差价等费用。所有款项的返还应当在
买方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 30 日以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卖方应当按照“返还
款项金额×0.5‰×逾期退款天数”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9.4 削价
在买卖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对有缺陷的合同货物作削价处理,卖方应将有
缺陷的合同货物原合同价与削减后价格之间的差额退回买方。所有款项的返还应
当在买方提出削价要求之日起 30 日以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卖方应当按照“返
还款项金额×0.5‰×逾期退款天数”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9.5 向第三方采购
买方有权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的货物,由此发
生的差价、增加的费用和损失等由卖方承担。
10.买方选择以上任何补救措施均不减轻或免除卖方依据合同所应承担的
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1.合同货物喷漆应能长久的预防腐蚀和损坏,如果在合同货物验收投运后
五年内出现喷漆脱落、锈蚀等任何影响合同货物外观的损坏,卖方应免费处理。
12.合同货物存在家族性缺陷的,卖方应主动召回。
(七)履约保证金
1.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买方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格 10%的履约保证
金,履约保证金应为由买方认可的中国境内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或者为现金、汇
票、支票,与提供履约保证金有关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2. 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自卖方履约保证金提交买方之日起至合同项下货物
全部通过验收并投运为止。有效期届满并无索赔(有索赔待索赔完成)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买方将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卖方以汇票或支票形式提交履约
保证金的,如果票据期限短于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的,买方有权在票据
期限届满前兑现票据项下的全部款项,作为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卖方以履
约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需具有企业法人主体资格,
出具履约保函为银行分支机构的应提供企业法人对其出具履约保函的授权委托
书或其他证明文件。如果履约保函的实际担保期限短于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有
效期,卖方应于担保期限到期日 15 个工作日前重新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提
交时间每延期一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格 0.1%且不超过 5000 元的违约金;
同时,买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全部款项,作为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3.履约保证金是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如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
任何义务,买方有权根据卖方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八)违约责任:
1.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
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和/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1.1 卖方违反合同规定逾期送达发票的,应按每日 100 元向买方支付违约
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 5000 元。
1.2 因合同变更需退还发票或返还超付合同价款的,卖方应在合同变更 30
日内与买方相互配合办理红字发票手续或超付退款手续。因卖方未在买方规定的
时间内办理或无理由拒绝办理红字发票手续、超付退款手续而造成结算滞后的,
卖方应按对应发票金额×0.5‰×逾期交票天数,或者超付退款金额×0.5‰×逾
期退款天数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3 经验收,由于卖方责任合同货物技术指标不满足“技术规范书”要求的,
买方有权退货、更换或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物。买方选择更换的,卖方应及时
进行更换,更换周期应满足工期要求,否则卖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支付违
约金。若合同货物技术指标不满足“技术规范书”要求但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准的,且经买方认可接受的,卖方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或其他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未明确约定的事项,违约责任的承担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4 买方对合同货物进行抽检,发现合同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卖方未能在
买方限定的时间内通过整改使其符合合同要求,或者买方扩大范围抽检的结果表
明合同货物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更换、退货、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
物或解除合同。
1.5 如果在出厂试验时合同货物未满足合同约定的保证值,且卖方在发现不
合格之日起 2 个月内未能使合同货物满足保证值,买方有权要求重新生产、更换、
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物或解除合同。
1.6 卖方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货的,买方有权按以下约定向卖方主张迟延交
货违约金:
(1)迟交 1-4 周,违约金为迟交货物金额的 0.6‰/天;
(2)迟交 5-8 周,违约金为迟交货物金额的 1.2‰/天;
(3)迟交 9 周以上,违约金为迟交货物金额的 1.4‰/天。
迟延交货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迟延交货违约金总额达到合同价格的 10%或者迟交合同货物对安装、试运行
有重大影响的,买方有权取消该批次供货,并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向
第三方购买可替代的货物,由此发生的差价、增加的费用和损失等由卖方承担。
同时,买方也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执行。
1.7 卖方未按期向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交付技术资料的,每逾期 1
日,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格 0.1%且不超过 5000 元的违约金。卖方向买方或买方
指定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有错误的,每发现 1 张有错误的图纸,应向买方支付
合同价格 0.1%且不超过 5000 元的违约金。
1.8 由于卖方提供技术服务存在错误或疏忽,造成买方工期延误的,每延
误工期 1 周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格 0.5%的违约金,不足一周的按比例计算。
1.9 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若卖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答复和到达
现场,每逾期 1 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5000 元。
1.10 在质量保证期内合同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卖方接到通知后未在 48 小
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严重缺陷的处置每逾期 1 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危急缺陷的处置每逾期 1 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
1.11 合同货物交付后,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导致合同货物不能按
期投运的,每延误 1 天,买方有权向卖方主张合同价格 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
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1.12 卖方明确表示无法供货或买方有理由认为卖方无法供货的,买方有权
就全部或部分合同货物解除合同。全部解除的,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合同价
款,并按照合同价格的 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部分解除的,卖方按照未履行
合同部分价格的 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13 卖方根据本合同需支付各项违约金累计达到合同价格的 20%时,买方
有权退货或解除合同。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自费将所交付的合
同货物(如有)运离现场。买方因退货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安装费用、拆卸(除)
费用、另行采购合同货物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等及其他相关损失,由卖方承担。
1.14 卖方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的,并应就差
额部分向买方进行赔偿。
1.15 卖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买方有权从到期应向卖方支付的价款或履约保
证金中扣除卖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费用。
1.16 合同质量保证期满 30 日内(有索赔待索赔完成)卖方应向买方提供
经合同货物使用单位签署的合同货物质保单,卖方未按期向买方提交的,每逾期
1 日,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格 0.1%且不超过 5000 元的违约金。
1.17 买方依本合同约定向第三方采购的,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2.买方违反合同约定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就逾期部分向卖方支付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九)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买方所在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
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协议签署时间:合同实际签署时间 2015 年 11 月 18 日。
(十二)协议生效时间:合同约定生效时间 2015 年 11 月 4 日。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若本次签订的合同得到顺利履行,将会对公司未来年度经营业绩产生较
大的影响,但不会对公司 2015 年度的业绩产生影响。本次公司在特高压直流线
路中标是公司在国内特高压领域长期积累以及抓住特高压线路近年快速发展机
遇所取得的重大突破,并有助于公司未来进一步提高适用于特高压输电线路上用
的玻璃绝缘子市场份额。
2.本合同不会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的造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
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1.本次签订重大合同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对签订本次重大合同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会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本次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酒泉~湖南±800 千伏直流工程(甘肃境内)±800kV 绝缘子
串采购合同原件。
特此公告。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