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天地A:关于所属企业与关联方企业签订《抵款协议书》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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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23 证券简称:深天地 A 公告编号:2015—076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所属企业与关联方企业签订《抵款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因业务需要,公司近年持续为关联企业供应商品混凝土,为理清

债权债务关系,减少关联应收账款余额,公司所属企业—深圳市天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以下简称“宝创分公司”)

拟与惠州大亚湾建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艺实业”)、深圳市

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城集团”)签订《抵款协议书》。

因“建艺实业”欠“鹏城集团”施工工程款;同时,“鹏城集团”

欠“宝创分公司”混凝土材料款人民币 6,282,298.14 元(人民币:陆

佰贰拾捌万贰仟贰佰玖拾捌元壹角肆分),经各方友好协商,“建艺

实业”拟同意以其名下房产抵偿“鹏城集团”所欠“宝创分公司”

混凝土材料款共计人民币 6,015,616 元(人民币:陆佰零壹万伍仟陆

佰壹拾陆元),差额人民币 266,682.14 元(人民币:贰拾陆万陆仟陆

佰捌拾贰元壹角肆分)混凝土材料款由“鹏城集团”以现金或银行承

1

兑方式向“宝创分公司”支付。上述房产为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

36 号东部阳光花园(别名“太阳湾”)的 31 栋一单元 25 层 03-04

号房、26 层 03-04 号房;二单元 25 层 01-04 号房、26 层 01-04 号房

共十二套,总建筑面积 1,014.96 平方米,作价人民币 6,015,616 元(人

民币:陆佰零壹万伍仟陆佰壹拾陆元)。

“建艺实业”保证上述抵款房产未被查封、抵押或者出售,保证

抵款的房屋无权属上的争议。

(二)由于“建艺实业”与“鹏城集团”均为深圳市东部开发(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部集团”)下属企业,东部集团又为我

公司的股东,因此交易各方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三)董事会概况、独立董事意见及审批程序

1、2015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

会议。会议应到董事 9 人,亲自出席的董事 9 人,监事会监事及公

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所属企业与关联方企业签订《抵款协议书》的议案”,关联董事杨国

富先生、赵文华女士、展海波先生、刘长有先生回避表决。本次董事

会决议公告内容详见同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2、公司独立董事程汉涛先生、沈险峰先生和梁融先生就本次房

地产抵款事宜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四)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本次关联交易不

2

属于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惠州大亚湾建艺实业有限公司概况

1、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惠州大亚湾建艺实业有限公司

(2)住 所:惠州大亚湾西区上杨

(3)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惠州市大亚湾区工商局

(5)主要办公地点:惠州大亚湾西区东部阳光花园

(6)法定代表人:李红

(7)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 万元

(8)税务登记证号码:粤地税字 441301669892469 号

(9)主营业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10)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50%

惠州市晶地投资有限公司 50%

2、该公司历史沿革、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和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主要财务数据

“建艺实业”成立于 2008 年 1 月 10 日,从 2008 年 1 月 10 日

起在惠州大亚湾开发房地产,主要业务有惠州大亚湾东部阳光花园一

期,二期合计开发面积 198,521 平方米,2014 年营业收入 3,648 万元,

净利润-1,250 万元,最近一个会计期末(2015 年 10 月)净资产 1,407

万元。

3

(二)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概况

1、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2)住 所:福田区农林路鑫竹苑 A 座 25 层

(3)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深圳市福田区

(5)主要办公地点:福田区农林路鑫竹苑 A 座

(6)法定代表人:黄海

(7)注册资本:人民币 31,000 万元

(8)税务登记证号码:440300192173554-1

(9)主营业务: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A1014044030401 正副本

的范围开展经营。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

发经营业务;对外承包工程;普通货运。

(10)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该公司历史沿革、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和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主要财务数据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是经深府(1983)168 号文件批准

成立并经国家建设部核准的一级建筑总承包企业,于 1983 年成立,

注册资本 3.1 亿元。1998 年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2003 年 10 月二次

改制,实现了产权主体多元化,成为由员工股东集团控股的混合所有

制现代企业。

主要业务最近三年稳步发展,初步形成建筑工业化的施工优势。

目前公司在建筑工业化方面走在了深圳市同行业前列,形成了研发、

4

设计、构件生产、铝模板生产、总承包的全产业链。

该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 229,196 万元,净利润 6,271

万元,最近一个会计期末的净资产 55,486 万元。

(三)由于“建艺实业”、“鹏城集团”为东部集团”的下属企业,

东部集团又为我公司的股东,因此交易各方存在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标的为“建艺实业”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

二路 36 号东部阳光花园(别名“太阳湾”)的 31 栋一单元 25 层 03-04

号房、26 层 03-04 号房;二单元 25 层 01-04 号房、26 层 01-04 号房

共十二套,总建筑面积 1,014.96 平方米的房产,标的房产的评估价值

为 6,104,984 元。“建艺实业”保证上述抵款房产未被查封、抵押或者

出售,保证抵款的房屋无权属上的争议。

2、本次交易房产所在的 31 栋的总建筑面积为 20,886.04 平方米,

建筑基地面积为 698.2 平方米,总层数为 32 层,地类(用途)为住

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至 2075 年 10 月 20 日,开发程度:宗地内场

地平整、宗地外达到五通(即通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

一平(场地平整);使用现状:31 栋主体结构现已封顶,外立面尚未

装修,内部结构为毛坯,项目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证,目前房屋在预售

阶段;建成时间:预计 2016 年 12 月。

(二)交易的评估情况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宝创公司”聘

请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

5

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拟抵债的房产进行了评估,出具了《房地产估价

报告》(国众联评字[2015]第 1-2622 号)。本次评估采用比较法,评

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10 月 27 日,评估总价为¥6,104,984 元人民币(大

写:人民币陆佰壹拾万肆仟玖佰捌拾肆元整)

评估结论:

估价对象为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

委托的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36号东部阳光花园(别名“太阳

湾”)31栋一单元25层03-04号房、26层03-04号房;二单元25层01-04

号房、26层01-04号房共十二套房地产,房屋法定用途均为住宅,建

筑面积合计为1014.96平方米,在估价时点符合价值类型和满足本估

价报告假设与限制条件,确定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已含地价且在未设

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合计为人民币6,104,984元(大写人

民币陆佰壹拾万肆仟玖佰捌拾肆元整)详见《评估结果明细表》。

6

评 估 结 果 明 细 表

估价委托方: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 估价时点:2015 年 10 月 27 日 币种:人民币

序 建筑面积 评估单价 评估总值

房地产名称 建设单位 房屋用途 2 2

号 (m ) (元/m ) (元)

1 东部阳光花园 31 栋一单元 25 层 03 号房 惠州大亚湾建艺实业有限公司 住宅 76.8 6,000 460,800

2 东部阳光花园 31 栋一单元 25 层 04 号房 惠州大亚湾建艺实业有限公司 住宅 76.8 6,000 460,800

3 东部阳光花园 31 栋一单元 26 层 03 号房 惠州大亚湾建艺实业有限公司 住宅 76.8 6,030 463,104

4 东部阳光花园 31 栋一单元 26 层 04 号房 惠州大亚湾建艺实业有限公司 住宅 76.8 6,030 463,104

5 东部阳光花园 31 栋二单元 25 层 01 号房 惠州大亚湾建艺实业有限公司 住宅 100.18 6,000 601,080

6 东部阳光花园 31 栋二单元 25 层 02 号房 惠州大亚湾建艺实业有限公司 住宅 100.18 6,000 601,080

7 东部阳光花园 31 栋二单元 25 层 03 号房 惠州大亚湾建艺实业有限公司 住宅 76.76 6,000 460,560

8 东部阳光花园 31 栋二单元 25 层 04 号房 惠州大亚湾建艺实业有限公司 住宅 76.76 6,000 460,560

9 东部阳光花园 31 栋二单元 26 层 01 号房 惠州大亚湾建艺实业有限公司 住宅 100.18 6,030 604,085

10 东部阳光花园 31 栋二单元 26 层 02 号房 惠州大亚湾建艺实业有限公司 住宅 100.18 6,030 604,085

11 东部阳光花园 31 栋二单元 26 层 03 号房 惠州大亚湾建艺实业有限公司 住宅 76.76 6,030 462,863

12 东部阳光花园 31 栋二单元 26 层 04 号房 惠州大亚湾建艺实业有限公司 住宅 76.76 6,030 462,863

合 计 - 1014.96 - 6,104,984

7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的定价政策及依据系根据交易标的的评估值及该房产

目前的市场价格确定。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因“建艺实业”欠“鹏城集团”施工工程款;同时,“鹏城集团”

欠“宝创分公司”混凝土材料款人民币6,282,298.14元(人民币:陆

佰贰拾捌万贰仟贰佰玖拾捌元壹角肆分),经各方友好协商,“建艺

实业”拟同意以其名下房产抵偿“鹏城集团”所欠“宝创分公司”

混凝土材料款共计人民币6,015,616元(人民币:陆佰零壹万伍仟陆佰

壹拾陆元),差额人民币266,682.14元(人民币:贰拾陆万陆仟陆佰捌

拾贰元壹角肆分)混凝土材料款由“鹏城集团”以现金或银行承兑方

式向“宝创分公司”支付。上述房产为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36

号东部阳光花园(别名“太阳湾”)的31栋一单元25层03-04号房、

26层03-04号房;二单元25层01-04号房、26层01-04号房共十二套,总

建筑面积1,014.96平方米,作价人民币6,015,616元(人民币:陆佰零

壹万伍仟陆佰壹拾陆元)。

“建艺实业”保证上述抵款房产未被查封、抵押或者出售,保证

抵款的房屋无权属上的争议。上述抵款房产在签订买卖合同过程中所

涉及的税费由“建艺实业”和“宝创分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依法承担各自相应的税费。

该协议自交易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抵款有利于减少混凝土应收帐款,盘活公司资产,特别是减

8

少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占用的余额,并能一定程度上缓解“宝创分公司”

现金偿债压力。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

价格公允,有利于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

金额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鹏城集团”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

易的总金额为 30,653,306.02 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

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

分公司拟以抵债形式受让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 36 号东部阳

光花园(别名“太阳湾”)31 栋一单元 25 层 03-04 号房、26 层 03-04

号房;二单元 25 层 01-04 号房、26 层 01-04 号房共十二套房地产住

宅事宜的相关董事会材料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并且听取了有关人员对

上述关联交易情况的介绍,我们认为该项关联交易事项是可行的,同

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对于此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我们认为该交易决策、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就该事宜,公司聘请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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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我们认为:

该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3)此次以房产抵偿混凝土货款事宜,可以减少混凝土应收账款,

减少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占用,有利于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4)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参会的 5 名非关联

董事对此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5)基于以上结论,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没有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同

意本次以房抵款关联交易事宜。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3、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4、《抵款协议书》;

5、《房地产估价报告》(国众联评字(2015)第 1-2622 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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