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所属企业与关联方企业签订《抵款协议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事先审阅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后,现就公司《所属企业与关联方企业签订《抵
款协议书》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我们认为该交易决策、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就该事宜,公司聘请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国众联
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我们认为:该评估机构具有独
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3)此次以房产抵偿混凝土货款事宜,可以减少混凝土应收账款,减少关
联方经营性资金占用,有利于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参会的 5 名非关联董事对此
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基于以上结论,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有利于公
司的长远发展,没有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同意本次以房抵款关联
交易事宜。
独立董事: 程汉涛、沈险峰、梁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