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
之
法律意见书
致: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环保”或“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其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业
务规则的规定,对公司全资子公司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
神雾”)与新疆博力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博力拓”)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签署的编号为 SHY2015-008 的《新疆博力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5×
600t/d 石灰窑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新疆博力拓矿业有限责任公
司 5×600t/d 石灰窑工程项目重大合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
《新疆博力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5×600t/d 石灰窑工程项目重大合同》有关的情
况、资料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任何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新疆博力拓现持有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
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652700050001410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新疆博州五台工业
园区(湖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为燕令枝;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公
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石灰、石灰石加工、销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疆博力拓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
本所律师认为,新疆博力拓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其上述基本情况真实、有效。
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根据新疆博力拓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新疆博力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新疆博力拓系独立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签署
《新疆博力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5×600t/d 石灰窑工程项目重大合同》的合法主
体资格。
三、合同签署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与有效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疆博力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5×600t/d 石灰窑工程项
目重大合同》由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
约束力。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神雾与新疆博力拓签署的《新疆博力拓
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5×600t/d 石灰窑工程项目重大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宏
签字律师:徐春霞
签字律师:石有明
日期:2015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