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华锦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参
加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认真审议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
议案》。 现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议案的审议情况
同意《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系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
牌业务指引》等规定,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 2015 年 11 月
19 日起复牌。
2、本次重大事项停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组织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等相关
中介机构,对本次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事项开展相关工作,对有关方案进行充分
审慎论证。公司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监管部门的
有关规定,在停牌期间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3、公司在认真分析了律师、财务顾问、审计师、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的初
步尽调报告和意见后,与交易对方、关联方就标的资产的估值、未来盈利能力、
解决关联交易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磋商,但虽经多次努力也未能就标的
资产的估值达成一致意见。
4、审议本项议案时,相关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对本项议案表示同意。
(徐胜锐) (吴 刚) (张 力)
二 O 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