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5] A0428 号
致: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
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
出席贵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从业办法》的
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
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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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公开发布了《宁
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
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
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
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5年11月17日在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太平洋大酒店
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庄立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11月17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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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共计3人,代表股份1,132,254,675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78.34%。除贵公司股
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并经贵公司查验确认,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
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14人,代表股份1,132,563,373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
的78.36%。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
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
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关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议案》;
2、《关于转让宁波市鄞州城投置业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
3、《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4、《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5、《关于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及其子议案;
(1)发行方式
(2)发行规模
(3)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4)债券品种和期限
(5)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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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募集资金用途
(7)回售和赎回安排
(8)承销方式
(9)还本付息
(10)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6、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办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7、《关于本次债券不能按期偿付的保障措施的议案》。
本次会议现场选举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为计票人和监票人,本所律师与计
票人、监票人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经查验,上述第1-2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3-7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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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马 哲
臧 欣
2015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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