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泽钴镍: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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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之独立董事,为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

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股东北京康博恒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博

恒智”)提出的《关于变更上市公司土地资产剥离的承诺完成时间的提案》进行

了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康博恒智持有公司股票53,654,16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9.87%,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有关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二、康博恒智关于上市公司土地资产剥离的承诺是基于双方签署的资产交割

协议基础上作出的承诺,根据《重大资产出售的交割协议》第二条的约定,上市

公司不承担该宗土地使用权变更过程中的所有费用,亦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因此,康博恒智未能按承诺期限办理完成土地使用权变更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股

东权益。

三、康博恒智无法按照承诺期限完成土地资产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是由于中国

证监会于2015年7月8日发布了【2015】18号公告,规定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

场减持本公司股份,在6个月后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具体办法将另行规定,康博恒

智公司由于无法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将无法支付土地变更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

税费,也无法实现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市公司土地使用权资产的变更登记

的相关承诺。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董事会将公司股东康博恒智提出的《关于变更上市公司

土地资产剥离的承诺完成时间的提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赵守国 雷华锋 宁连珠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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